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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安政发〔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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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3 14:44:56  来源:安图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2
核心提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4]30号)和《延边州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安图县人民政府
安图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发〔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图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4]30号)和《延边州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供应、有利于搞活粮食经营、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边疆社会稳定。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县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县实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粮食购销市场

  (一)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取消保护收购制度,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要求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

  (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金额按计税面积或商品量确定。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六)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市场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我县只保留一至两个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通过改造、重组,使之成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和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中央、省和地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和灾民口粮供应、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余粮等政策性业务。其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产权出售为主,或作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点,或租赁、转制。

  (八)对改制为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消化历史包袱、落实银行贷款债务、核实资产。有净资产的企业,可与资产优良的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可由原企业职工买断国有股权或由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入股,降低国有股比重,实行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可出售净资产,与债务相当的资产部分,根据买方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采取承债方式收购;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价出售。资不抵债、整体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和其他未能按上述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租赁、债转股或国有民营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产权出售、改组、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严格审批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十)以县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打破行政区域、所有制部门界限,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促进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面向县内外客户和农民开展代购、代烘、代储、代销等业务,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经营;通过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等方式,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加企业效益和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努力开拓市场,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加快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在与多元化主体的平等竞争中实现。

  (十二)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管理岗位上,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本着“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副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均通过竞聘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副职竞争上岗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考核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任期目标合同,对任期内不能完成目标,或职工反映强烈、多数群众认为不称职的,以职代会讨论后,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解除其职务;其他人员通过考试、民主测评等方式择优录用;对违反企业有关规章的,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会计,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选聘委派。企业临时性岗位用工,由企业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各类人员竞聘办法,由县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三)妥善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把握政策,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对截至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企业具备条件,以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因公致残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合同期满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他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要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结清相互拖欠,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按政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要及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十四)企业转制后,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所需资金,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

  (十五)广开就业门路,认真做好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县政府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切实解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生活和再就业问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六)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国有粮食工业、供应等附营企业的改革(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十七)对现有库存中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以下简称“老粮”),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进行认真清理,锁定库存数量,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的办法,3年内处理完毕。对库存中质量符合标准的老粮,优先用于充实省级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扣除陈化粮,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分批分期下达计划,一部分由省里统一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实现的价差收入上缴省财政;一部分由企业自行销售。竞价销售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难以弥补时,实行挂账,利息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省逐步归还。县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老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老粮库存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对未销售的库存老粮,由省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补贴。对改制后非国有独资或非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老粮,要就地、就近划转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未销售前,要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老粮监管责任和义务,确保库存老粮安全。

  (十八)对库存中已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老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州粮油监测站的质量鉴定。经过鉴定的陈化粮就地封存,严格按国家计划统一定向竞价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九)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并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其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新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省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审计,按“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非政策性亏损挂账,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二十)加快全县粮食系统信息化建设。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粮食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络畅通、信息安全、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重点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步,集中解决“三老”(老人、老账、老粮)问题,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第二步,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将解决“三老”问题与企业改制结合起来,可先进行撤库并点,后进行竞聘转制。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十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任何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申请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粮食收购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审核。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四)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等粮食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的规定,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五)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压价、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的质量和卫生检验监督,维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

  (二十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严禁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实施优质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加大粮食生产科技含量,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七)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问题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我县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十八)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农发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省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风险承受能力优先发放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发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九)全面落实县长粮食工作负责制。一是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防止截留、挪用,确保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贴到种粮农户手中。三是确保我县粮食市场供应。四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五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三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分步实施。为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既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又要促进粮食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把工作重点放在处理“三老”问题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县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工作。农发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粮食部门妥善处理“老粮”。农业、 财政等部门要妥善安排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补贴到种粮农民手中。农发行要在保证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和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的同时,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积极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已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工商、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加大对粮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状况的监督,保护消费合法权益。农业部门要认真抓好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工作。计划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哄抢国有资产、寻衅滋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惩处。信访、粮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成立县粮改信访接待室(接待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政策咨询、解释和化解各种矛盾等工作。

  (三十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严明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规范运作,防止发生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逃废银行债务等违纪违法行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

  (三十三)稳定和加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政府序列,负责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组织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强化粮食市场管理,做好对粮食行业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以及军粮、贫困地区灾民口粮、市场粮食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四)根据《州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0号)文件精神,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解除抵押关系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2.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

  4.电力部门对粮食企业烘干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

  5.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有关费用给予优惠照顾。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档案保管费有关规定标准的20%收取。

  7.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还。

  (三十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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