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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前政办明电〔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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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03:07:01  来源: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92
核心提示:为推动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不断深入,进一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彻底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建立覆盖全县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6月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前政办明电〔2010〕26号
发布日期 2010-06-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为推动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不断深入,进一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彻底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建立覆盖全县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6月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一)食品安全检查整顿重点任务。

  1.大力加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顿。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生产许可制度和使用标准,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认真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坚决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2.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深入开展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和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严厉打击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

  3.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抽检,严肃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在其他主副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

  4.不断强化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5.狠抓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大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惩处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

  6.大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坚决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以学校、幼儿园和建筑工地食堂以及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深入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地沟油等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宴席及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

  7.认真开展畜禽屠宰整顿。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日常监管,强化畜产地和屠宰检疫,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禽畜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8.切实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以及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一步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目标。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对象、重点食品,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重点区域: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旅游景区、早市夜市、学校周边、城市食品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对象: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现做现卖、前店后厂、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小市场、小摊贩,以及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农村宴席,蔬菜、果品、小食品、调料批发户等。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时令果蔬)、农用投入品、乳制品、肉与肉制品(熏酱制品)、婴幼儿食品、豆制品、调料、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食用油、米面制品(油条)、酱腌菜、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等。

  (三)食品安全问题大整改总体要求。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力度,严厉整治,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彻底治理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问题,坚决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彻底销毁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严密制度,完善法规,用制度管人、管事,使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二、方法步骤

  (一)各职能部门自检和排查阶段(2010年6月-7月)。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进行自检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即查即改,并于7月中旬将自检和排查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里检查、抽查阶段(2010年8月)。省政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食品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督查和重点抽查。

  (三)整改完善阶段(2010年8月)。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根据检查和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全面验收阶段(2010年9月)。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价。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职责,细化监管内容,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严格有效监管。对于部分监管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即现行法律法规、原有法律法规及惯例都不能明确的问题,暂时按照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的职责划分执行,具体如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大案要案查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厂),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做好配合;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并有固定场所的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厂),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做好配合;早市、夜市及流动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监督检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日常卫生监管;农药的登记、经营、使用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的生产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在专项行动期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暗访、督查。对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查处,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实行专项行动日报、周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日上午10时前汇总前一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一上午10时前汇总上一周本部门专项行动实质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每日(周)汇总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系人:孙国兴,联系电话:15904385008(传真:2122332),电子信箱:s2698822@126.com

  附件:   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日报表(样表).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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