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前政办明电〔2010〕27号)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前政办明电〔2010〕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15:11:58  来源: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1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前政办明电〔2010〕27号
发布日期 2010-06-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前郭县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韦  星    副县长

  副组长: 李连奎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朝日格图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王文学    县卫生局副局长

  陈志宏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宽永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宽永同志兼任,联系电话:15904385003。

  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县卫生局负责餐饮服务监督。县卫生局和教育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划分责任区,分区包片责任到人,并有效指导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严加整治

  县卫生局、教育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对各类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拉网式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校食堂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四、强化督导,防范在先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根据季节变化,积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狠抓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各类原料、辅料,如豆角、野生蘑菇、亚硝酸盐等要严格操作规程和索证、索票,积极指导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防控能力。

  五、加强检查评估,搞好考核验收

  由卫生局制定验收方案,对县内各类学校食堂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第四季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教育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抽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加强交流,构筑信息平台

  县卫生局和教育局要于2010年6月、8月、10月、12月每月25日前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孙国兴,联系电话:15904385008,传真:2122332,电子信箱:s2698822@126.com)报送每两个月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整理后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重要情况可随时报送。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