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监察部等7部委将对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检查的内容
1998年5月31日以后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以及粮食市场管理的情况。
(一)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是否重视和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三项政策”和粮食市场管理责任,并作为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得到落实。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管住粮。食市场的责任,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收购、贩运粮食等行为;是否认真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加工企业,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粮食来源;铁路、交通等部门是否按规定承运粮食,是否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有无违反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税费和打白条行为;是否执行了顺价销售政策,有无违反粮食定价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库存粮食和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粮的行为;有无不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和新增亏损挂帐的行为。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购资金是否实行封闭运行,是否按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价格和实际收购数量将收购贷款发放到位。
(五)地方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和超储库存补贴款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位,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六)粮食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粮食资金进行清查清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被挤占挪用的粮食资金进行清还归位。严肃查处贪污挥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审计部门在清查审计粮食系统财务挂帐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规定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田忠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玉聪、市监察局局长傅铁实、市粮食局局长安吉祥为副组长,计委、财政、审计、监察、粮食、工商、物价、农发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良成大厦东门401房间,联系电话:8938907)。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工作车辆由粮食部门负责配备。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办法,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方法步骤
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的执法监察,由监察机关和粮食部门牵头,计划、财政、物价、审计、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实施。采取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检查和上级政府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门自查(6月30日以前),各县(市)、区和粮食、工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按要求自查,各县(市)区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7月1日至8月1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及各县(市)区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听取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自查汇报。
四、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对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流通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监察、粮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参加执法监察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粮食、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粮食购销市场秩序和粮食资金管理及使用的监管,加强对落实粮改政策措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三)要注重工作实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多,检查工作要认真细致,防止走过场,除了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帐目,深入农户听取反映,到现场实地查看外,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作法和经验,以指导和推动本地区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