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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长府发〔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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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0:33:36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64
核心提示:目前,我市市区供水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了保证全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需求,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0〕47号
发布日期 2000-08-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市市区供水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了保证全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需求,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八月十五日起,继续暂停洗浴业、游泳业及一切嬉水行业营业,恢复营业的时间待水情缓解后再正式公布。

  取缔水洗车行业,推广科技型、环保型无水洗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水车从本市有水区域拉水供给洗浴、游泳及嬉水行业使用。

  四、市自来水公司应当继续实行分区、减量、错时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停水日一律停止供水,供水日一律定时供水。

  五、禁止使用自来水、地下水浇灌花草树木。

  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逐家逐户、逐个单位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章用水、浪费用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执法单位进行举报。

  七、市建委、水利、公安和节约用水管理等部门应当继续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户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节约用水有关管理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节约用水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建委、公用局会同市商委、工商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一日

 地区: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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