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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食堂用餐管理的通知(元政办发〔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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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9 16:27:22  来源:丹东市元宝区政府  浏览次数:37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管理,提高机关食堂的服务水平,规范用餐行为,创造良好的用餐环境,元宝区人民政府发布《元宝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食堂用餐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元宝区人民政府
元宝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元政办发〔2008〕61号
发布日期 2008-10-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ybq.dandong.gov.cn/2106/02/011/JT_210602011_BMWJ.nsf/0/0E383F161229F3F1482574EB000068BA?OpenDocument


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管理,提高机关食堂的服务水平,规范用餐行为,创造良好的用餐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管理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为了卫生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带外来人员到食堂用餐。

  二、要严格遵守就餐时间。自觉避开因用餐人数较多,座位有限而形成的用餐高峰。

  三、自觉缴付餐券,不得使用现金付费。

  四、要文明用餐。自觉遵守食堂秩序,按先后顺序自觉排队,依次打餐,不得拥挤、哄闹和插队、不替他人打餐,不将食物带出食堂。

  五、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按量取食,节约每一粒粮食。

  六、要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吐、乱丢饭菜。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要倒入指定地点。用餐后的餐具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摆放好。

  七、要自觉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尊重炊管人员的劳动。通过正常渠道提出进一步改进食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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