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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浙食安委办〔2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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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7 22:48:05  来源: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6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精神,根据《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要求,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以促进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现将《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食安委办〔2008〕52号
发布日期 2008-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精神,根据《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要求,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以促进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现将《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大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食品安全管理指标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50%(即按50%计入综合评价总分,以下同);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40%;公众满意度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10%。
 
  二、各市要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尽快制定2008年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做好责任分解和落实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记录和档案。
 
  三、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综合评价工作由各市组织实施。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重点检测品种和公众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省级重点检测品种和公众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不再下发。
 
  四、各市要及时总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底前将本市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08年12月份,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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