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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复审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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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1 03:40:06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808
核心提示: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年天津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督促食品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并遵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能否持续保持法定条件、要求的监管(简称证后复审),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180号
发布日期 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年天津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督促食品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并遵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能否持续保持法定条件、要求的监管(简称证后复审),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证后复审工作方式
 
  为切实加强获证食品企业证后复审工作的有效性,证后复审工作与企业许可年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核查工作一并进行,由各区县质监局和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市审查中心)共同实施。
 
  市审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能否持续保持法定条件、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和结论。
 
  各区县质监局依据法定监管职能加强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许可证年审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号](简称总局119号公告)的要求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市审查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和结论,以及本局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监管检查情况,对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证后复审时间安排
 
  按食品企业获证证书月份安排证后复审工作,换证企业的证后复审与换证现场审查工作合并进行。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每间隔半年复审一次。
 
  三、证后复审工作标准
 
  (一)现场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要求,以及天津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73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审查结论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分类及要求。
 
  2011年1月20日前受理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分为:“合格(A级)”、“合格(B级)”、“合格(C级)”或者“不合格(D级)”等四级。确定审查结论应依据以下原则:
 

审查结论

严重

不合格项

一般

不合格项

其中: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

备    注

合格(A级)

0

≤2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合格(B级)

0

≤4

2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5

1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6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合格(C级)

0

≤8

≤4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不合格(D级)

≥1

>8

>4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2011年1月20日后受理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分为:“符合(A级)”、“基本符合(B级)”、“基本符合(C级)”或者“不符合(D级)”等四级。确定审查结论应依据以下原则:

 

 审查结论

基本符合项

不符合项

备    注

符合(A级)

0

0

二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基本符合(B级)

≤6

0

二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基本符合(C级)

≤8

0

二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不合格(D级)

>8

≥1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确定审查结论等级时,按照A级→B级→C级→D级的顺序进行判定。
 
  四、证后复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提交年审报告,并要求企业按照总局119号公告的要求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
 
  (二)市审查中心对企业实施证后复审,要填写审查报告和出具审查结论(一式两份),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在现场审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一份送达企业辖区质监局,一份存档备查。
 
  各区县局在证后复审工作中,按照总局119号公告要求填写《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发现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行为,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
 
  (三)各区县质监局接到市审查中心的审查报告和结论后,要严格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A级”企业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及时整改即可生产;“B级”企业责令限10日内进行整改;“C级”企业责令限期1个月进行整改,并提出申请,未经辖区质监局核查符合要求,不得擅自生产;“D级”企业由辖区质监局依法处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辖区质监局核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市审查中心要加强对食品审查员队伍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对我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复审,保证审查质量。审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或基本符合项目,必须留取影像资料等证据。
 
  (五)各区县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辖区的证后复审年度计划和月度安排,每月10日前将下一月的证后复审月度安排书面通知市审查中心,并配合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复审工作。
 
  (六)市审查中心要做好食品企业证后复审工作信息的统计和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将上季度综合分析报告报市局食品处。
 
  各区县局有关证后复审工作办理情况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证后复审情况填写《许可证复审企业情况统计表》报市局食品处。
 
  各单位要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复审工作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等证据的存档,以备查阅。
 
  (七)市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和交叉互查,对证后复审工作质量进行督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对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获证后保持能力监管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54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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