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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养禽业持续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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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1 03:41:25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9
核心提示:为消除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养禽业造成的严重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保持和促进我市养禽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养禽业持续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4]2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06/10/24/000114359.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消除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养禽业造成的严重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保持和促进我市养禽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养禽业持续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按国家规定对禽流感免疫给予补助。对禽流感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以及无论是否发生疫情,经国家认定的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20%、省30%、市30%、县区(市)20%);对在禽流感疫情流行期间存栏鸡500只以下、鸭鹅300只以下的社会散养家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扣除中央、省按规定负担的部分后,由市财政负担。其它养禽场(户)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实施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50%(中央10%、省15%、市15%、县区(市)10%),养殖场(户)负担50%。禽流感疫苗补助标准为: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发局负责疫苗的统一采购,市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的统一调拨。

  对禽流感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实施强制扑杀,对因此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适当补偿。禽流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商品鸡10元/只、商品鸭10元/只,所需扑杀补助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20%、省30%、市30%、县区(市)20%);种用鸡20元/只、种用鸭20元/只、商品鹅15元/只,种用鹅30元/只,幼禽及其它禽类按市值的2/3给予补助,所需扑杀补助经费扣除中央按规定负担的部分后,由各级财政负担(省30%、市40%、县区(市)30%)。

  对禽流感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注射、监督采样、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省50%、市30%、县区(市)20%)。

  对2004年建成的占地100亩、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肉鸡出栏20万只或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或饲养小区,由市财政给予8万元/个的资金补贴,占地和建筑面积每增加一倍,资金补贴追加8万元。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从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使用车船免征2004年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无法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河道工程修建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种禽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予以全额免收。

  从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不再退还。坚决取缔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等各种乱收费项目,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验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为恢复养禽业提供资金保障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予以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中央20%,省80%)。对上述企业已发放但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其上级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加强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受损企业新增合理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市和县、区(市)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倾斜。

  四、实施重点种禽场保护措施,为发展养禽业提供种源保障

  对经市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核准,依法核发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不提倡在其周围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发展养禽生产,严禁隔离带内散养户在禽流感疫情流行期间补栏。鼓励、支持引进家禽新品种,2004年凡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种鸡,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并取消种禽鉴定费。

  五、继续加大防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禽流感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长期性、艰苦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提高效率,制定措施,责任到人,采取逐户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切实帮助企业和农户解决实际困难。要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养禽大户和禽产品加工企业开展饲养及加工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生产和加工水平。市和县、区(市)财政部门要保证畜禽检验检疫以及种畜禽鉴定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工作经费。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工资、出勤补贴、日常公用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防治工作力度,尤其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倾斜,建立健全禽流感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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