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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沈阳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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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1 15:39:45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整治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沈阳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整治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确定年内工作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取得实效。以阶段性成果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用药安全有效,促进食品和医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和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切实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格实行“先证后照”与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基本目标: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我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非法食品加工窝点得到基本清除;危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防范得到有力保障;围绕把握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2.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或配合,年内开展10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的整治活动。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对全市基本农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普查,认真开展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土壤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大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严肃查处毒鼠强、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和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农药及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大上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力度,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开展定时、定点、定品种的监督检测,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和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上市流通。此项工作中生产环节的整治由市农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流通环节的整治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业局配合。

  (2)加强畜禽上市前的防疫和检疫工作。上市前畜禽防疫、检验率达到100%;“瘦肉精”检出率为零。加强对上市畜禽的防疫、检疫监管,充实防疫、检疫力量,严格规范检疫行为,加大检疫监测力度,杜绝未经检疫的畜禽肉类产品上市流通。此项工作由市农委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3)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加工行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达到100%。继续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专项整治,开展达标验收工作,对不达标的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实行关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强化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实行生猪入厂索证、肉品出厂发证,形成有效的质量追溯机制。大力推进牛、羊、禽定点屠宰和具备条件的生猪定点企业实行“食品安全”、HACCP认证。此项工作由市商业局负责。

  (4)积极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达到95%以上;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达到90%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管理各环节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把关。认真开展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无证生产的整治活动,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推广对其他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管理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严格准入。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5)认真开展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整治。无证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基本铲除。以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摸清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场所和人员情况,组织联合执法,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食品加工点。同时,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反弹,彻底铲除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滋生的土壤。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卫生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开展儿童食品生产、销售行为的整治。经营企业对婴儿奶粉、含乳饮料等儿童食品的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儿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全面清查儿童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杜绝滥用添加剂生产儿童食品的现象。突出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在经营企业中严格儿童食品销售质量验收制度,积极推行儿童食品进货索票索证制度。对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取缔。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7)开展城乡农贸市场的整治。城乡农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环境得到有效净化。加强对农贸市场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肉类“两单一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以及进货凭证、经营台帐查验制度。全面建立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质量检测机构,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食品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业局配合。

  (8)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市级以上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80%,县级以上达到65%;食品流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加快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市机制。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业局配合。

  (9)全面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年底前市内9区和4县(市)各类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覆盖面分别达到100%和90%;控制建筑工地食堂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改善食堂设施、设备,使其硬件设施达到量化分级管理卫生学校的要求。按照辖区监管原则,由属地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就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签定责任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将食堂卫生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加强采购、储存、加工过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杜绝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建委配合。

  (10)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初步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启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制定《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在各区、县(市)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加快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建步伐,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通报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探索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奖惩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此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打击非法回收、邮购药品的违法行为及开展中药材市场、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整治为重点。同时,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1.基本目标:针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手段,不断提高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实现城乡药品抽验合格率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整体水平明显提高,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加快推进和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先行试点,整体推进和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工作的实质性突破,力争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2.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年内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活动。

  (1)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明显降低,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上新台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的频次,实现全年稽查药品抽验1600批次,对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立案率达到100%。建立企业电子监管网和信息网,与公安、工商、卫生、邮政等部门建立联合打击假、劣药品机制,充分发挥药品监督员、信息员作用,形成立体化监管网络。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坚决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工商局等配合。

  (2)打击非法回收、邮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严厉打击公园、早市和社区内非法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彻底清理和收缴非法“小招贴”。充分发挥社区在地域管理上的优势,通过与社区建立协管联络制度、协管巡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打击游医药贩非法回收兜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建立与邮政部门联合打击邮寄假劣药品机制,打击邮购假劣药品行为。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整顿和规范中药材生产、经营行为。中药材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环境进一步净化。重点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质量标准和养护、保存条件,检查中药饮片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经营假劣中药材的违法行为。加大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抽验力度,对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案件,一查到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纠风办、工商局配合。

  (4)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使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得到规范。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对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和监管重点对象。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使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得到规范。建立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登记制度,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会、宣传介绍会全程监督,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展示活动过程中的药品销售行为,防止无证经营与假药案的发生,防止药品流向无经营资格的单位与个人。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会展办配合。

  (6)对我市和平区“南六”地区的药品经营秩序进行综合整治。使药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采取管住源头、控制过程和切断非法流向的方式,通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等方式,规范该地区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出租柜台、地下黑市交易等违法经营药品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为。通过运用市场规律、市场竞争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南六”地区建立若干大型药品配送中心,今年计划建立1个,进一步净化“南六”地区的市场秩序。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纠风办、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和平区政府配合。

  (7)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非法广告的专项整治。使药品、医疗器械的非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

  确定重点监管媒体增加监测覆盖面,重要媒体监测覆盖面达到100%。制定加强我市药械广告监管指导意见,理顺监管体制,完善违法广告监督程序。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药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查处,堵塞违规药械的流通。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8)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实现监督网县、乡镇和行政村100%覆盖,供应网县100%、乡镇95%、行政村80%覆盖。以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法,将独家供货、增加覆盖率与加大政府作用作为促进供应网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通过多种渠道调动监督员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药品监督员的作用。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郊区、县(市)政府配合。

  (9)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重点帮促已动工拟申请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认证,指导GMP认证到期的企业通过再认证检查。对未通过认证的企业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已通过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全面实施县以下零售药店的GSP认证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年底前实现复查覆盖面50%以上,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复查工作,巩固已经取得的GSP认证成果。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0)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保证使用安全,确保特殊药品无流弊。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制定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办法,重点对购销和使用两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整顿,严格查处超范围经营问题,对有特殊药品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实施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制定措施,按照各自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重点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执法检查,消除各种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发现问题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年底前将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各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整治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要工作动态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整合执法力量,防止各自为政、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公布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典型案例,正确引导消费。要普及食品安全消费和科学用药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地区: 辽宁 
 标签: 市场监督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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