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焦政〔2008〕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焦政〔2008〕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7 13:16:25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3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2008〕21号
发布日期 2008-10-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县(市)区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各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投入列入公共财政的主要内容,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民族事务、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在监管执法中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直接职责部门处理,直接责任部门接到相关部门的移交通知后应立即处理相关事宜,不得推诿。

  二、进一步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5.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6.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市城区要全面落实好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扎实开展好检测工作;要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推行生产记录制度。

  7.不断开展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全面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三、进一步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8.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9.依法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豆制品、儿童食品、奶及奶制品等重点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区域限售等制度,督促其完善生产条件,加大流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0.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及时组织开展肉及乳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可追溯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11.深入贯彻《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档案,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和上架食品电子备案关。强化食品溯源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12.强化食品市场监管。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整治,消除面条和馒头经营户以物换物等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和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杜绝“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13.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销售者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严格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五、进一步强化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14.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卫生许可,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整治和监管。

  15.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把好餐饮业原料进货关;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16.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研究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六、进一步强化食品进口出口监管

  17.严把食品进口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进入我国。

  18.严把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全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全部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食品、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六大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出口食品企业原料种养殖基地的备案工作,大力实施出口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兽药,确保来自备案基地出口食品原料的安全。

  19.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行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制定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快速验放通关措施。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区域化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障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安全。

  七、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2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全面督导检查以革除陋习为目的“面及面制品、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专项整治,豆制品专项整治、肉制品专项整治和游景区景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部门间的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按照规定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运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研究、抽检评估。通过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对问题环节、问题企业、问题品种的整治与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22.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把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把假冒伪劣食品的非法制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加大开展食品安全诚信承诺公示活动;加强监管部门责任感,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23.切实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快速、科学、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八、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24.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点)活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机制,使各级政府每年开展的两次宣传周、监管部门开展的宣传月和新闻媒体的日常宣传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我市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成效,适时曝光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形成正面舆论引导,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使中小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假识劣的能力,养成科学的饮食和良好的消费习惯,树立科学的饮食观念,保持健康的心态。

  25.各有关部门要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教育,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落实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九、进一步强化食品检测能力建设

  26.不断加强和完善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手段,完善半成品、成品检验方法和标准,强化管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27.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2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科学依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十、进一步强化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29.强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源头管理。引导、支持、帮助、食品及相关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及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