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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焦政〔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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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7 01:22:04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2004〕13号
发布日期 2004-04-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市委、市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历来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部门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几年来,随着国家食品质量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日臻完善,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市食品行业在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食品质量、卫生总体状况有所好转。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市食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引导和服务缺位,监管不力,致使一些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较差,产品质量低劣,存在着质量安全隐患,形势不容乐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质监、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并扩大我市开展“放心食品工程”以来取得的成果,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正确引导与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与积极主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长效机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开展质量认证,促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法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以质量安全为主题,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市场准入两个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和调味品等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对无证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开展质量认证和经常性的集中整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人民群众对食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全市食品行业实现健康发展。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食品质量认证。开展食品质量认证,是增强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责任意识,维护质优企业合法权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的重要措施。经贸、卫生、工商、质监、公安、农业、畜牧、消协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订严密的评选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食品行业认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对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企业,要采取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使之尽快符合质量要求,对屡教不改的要取消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要及时发布,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

  (二)狠抓生产加工环节,加强源头管理。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以解决蔬菜有机磷的农药残留问题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监管;以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监管;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监管。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重要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继续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推广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食品连锁门店进社区、进农村。要在县(市)区建立示范市场,具备条件的要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直接挂钩等新型购销方式。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坚决革除一切影响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五)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快研究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规范管理示范准则等地方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彻查大案要案,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凡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订相应的应急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置及信息报告与发布等制度。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共同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在打击假冒伪劣、掺假造假的同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正确支持引导上,支持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市内外知名企业合资合作,进行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发展企业集团;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本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通过自身的规范管理,生产销售的食品不含有害物、无掺假伪造、在卫生和质量上达到相关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经职能部门认定可颁发“放心食品”牌子。

  (二)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市工商、卫生、质监、经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要求,落实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职责分工和责任。农业部门要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引导食品中小型企业实行集中生产,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食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进一步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对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推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上市食品索证索票和质量监督检查,对流通领域商品进入、经营、退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推行食品认证,严格审验标准,全面实施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群众消费带“QS”(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行为和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应当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和目标,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查”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督查和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及企业自身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规范(GHP)或者良好生产规范(GMP),积极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及企业自身内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增强消费者对食品供应的安全感。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搞好《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食品企业诚信管理。工商、经贸、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根据食品行业特点,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一制定食品行业信用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录在案,公示社会,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五)充分发挥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的行业自律。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食品生产经营和质量卫生安全监管中的好典型,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建立有效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畅通。通过多方努力,力争营造一个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新秩序。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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