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7 01:23:54  浏览次数:1749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在考虑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时要坚持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和引导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逐步缩小散养比重。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负责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对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第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我市畜禽养殖业禁止养殖区域划定原则如下:

  ⒈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⒉生活饮用水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水库最高水位线外800米、河道堤外400米范围内。

  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以上禁止养殖区域设立原则划定本辖区禁止养殖区域的具体边界,并报市环保部门、畜牧部门;焦作市区禁止养殖区由市环保部门商有关部门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内禁止开展任何养殖活动,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实施搬迁,并恢复原貌,散养要停止养殖活动。

  三、加强养殖环境管理

  ⒈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后,应向批准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⒉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不能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由各县(市)区政府对其实施限期治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5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同当地环保部门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计划,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对其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中,必须包括畜禽废渣的综合利用措施。

  畜禽养殖场治理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对储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恶臭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要坚持减量化原则,做到“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染。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按照限期治理方案认真开展治污工作;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认真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

  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污水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视作达标排放;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水经治理后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⒊加强分散养殖的环境管理。近年来,养殖业发展很快,但其中属分散化养殖的还占很大比重。因此,各级政府要在鼓励本地区养殖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在发展中实现“三个转移”,即通过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来实现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养殖转移;引导养殖户将生产基地逐步由村内向村外转移;引导分散养殖逐步向集约化养殖小区转移。畜牧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三个转移”,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养殖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四、推广生态养殖,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养殖场日常管理,推广生态养殖。合理规划养殖场,使养殖密度同周围农田有机肥消纳能力相适应。结合生态农业对粪尿污水进行除臭、再生利用,杜绝在场内场外随意堆存。通过秸秆切短发酵,配以少量精饲料以及增加饲料添加剂等来减少粪尿中氮的排泄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养殖场环境管理,做到水净、圈净、槽净、料净,坚持规模化养殖场周围环境清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是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2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95) 法规动态 (212)
法规解读 (2705) 其他法规 (52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