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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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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11 11:38:05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我厅于2022年11月2日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评价内容和惩戒措施已涵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8号),相关工作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1-05 生效日期 2023-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

我厅于2022年11月2日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评价内容和惩戒措施已涵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8号),相关工作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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