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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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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3:21:27  来源:武汉农业局  浏览次数:682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确保收集和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5-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确保收集和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总体趋势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全省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能够对全省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各市、州、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传递

  第四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分工,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各部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与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信息联络和传递工作。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的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其内容包括: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食品放心工程进展情况;

  (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展及处理情况;

  (六)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八)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预警信息;

  (九)食品安全工作动态;

  (十)省内外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十一)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进行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措施等信息。

  上述规定的信息,每两个月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一次。其中第五项规定的信息,相关部门在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第六至第十项规定的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传递。

  第五条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展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析及处理

  第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发出预警。

  第八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收集的综合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整理,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会议,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汇报或向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各地市传递。

  第九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分析、归纳和整理后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对真实性、科学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以及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省食品安全专家组评估。

  第十一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应建议召开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汇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发布。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全省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林业部门发布茶叶、干鲜果品、食用菌等初级林产品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发布的信息及时送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第十三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湖北食品安全简讯》的编发,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国及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食品安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等,服务对象主要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及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内容应科学规范,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发布信息的方式包括:在方便公众查阅的报刊、电视、政府或部门公开网站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告、通告、分析或评估报告、消费警示或提示等。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对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并解答新闻单位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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