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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8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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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01:13:31  来源:武汉农业局  浏览次数:890
核心提示:  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对2008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武汉动物卫生监督所
武汉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对2008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步伐,着力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开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检疫监督工作:产地检疫、出区(县)境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检疫合格标记、出证、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场等流通领域的查证验质等监督率达100%。

  (二)防疫监督工作:依法加大对动物标识和免疫档案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兽医实验室及菌毒种保存场所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小区)、定点屠宰场、动物产品经营场(所)等环节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年度结案率达96%以上;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事件发生。

  (四)消毒灭源工作:对动物及其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消毒监督达100%。

  (五)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市下达的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任务;完成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动物及其产品激素类、磺胺类、抗生素类等药物残留抽样监测任务。

  (六)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工作:加大兽药、饲料、兽用生物制品市场整治力度,完成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兽药饲料抽样监测任务,并确保兽药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

  (七)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完善执业兽医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和规范化管理;强化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的监督管理;推进区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及财政保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提升兽医队伍整体素质。

  (八)动物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加大查处违反《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三、重点工作

  (一)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宣传活动,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的各项制度规定,深刻领会《动物防疫法》精神实质。一是抓好行业内部的学习培训。各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制订学习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人人了解法律、行政执法人员精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提高执法水平。二是抓好从业人员的宣传。各区要积极组织召开养殖、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议,宣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管理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三是抓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各区要认真制定《动物防疫法》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突出宣传重点,整体推进,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动物防疫法》的内容,力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各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明确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整合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建立健全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优化执法队伍。二是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三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区要积极争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充实监督执法设施设备,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保障到位、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三)推行官方、执业兽医制度,提升行业队伍形象。

  一是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对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等方式,纳入官方兽医队伍,确保全市所有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100%持证上岗。二是启动执业兽医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出台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武汉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执业兽医认证工作,完善执业兽医认证工作程序,健立执业兽医管理档案,实施执业兽医定期培训计划,将执业兽医纳入全市兽医队伍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落实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全面推进防疫监督。

  一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确保各项免疫工作及时到位。各区要在完成日常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大对拒免拒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100%,确保免疫效果。二是加强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管,健全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和督查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动物进出登记等管理制度及养殖档案,加大产地、流通、到达地动物标识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踪溯源制度。三是加强消毒灭源督查,防止病源污染。按照《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规定,督促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建立起常年的定期消毒制度并严格消毒,重点对春秋防疫期间畜禽圈舍,动物屠宰、交易场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装前卸后消毒实施监督。四是加强动物诊疗监督,规范动物诊疗秩序。各区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从业资格证》的审核发证,认真开展执业兽医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考核。五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对兽医实验室及菌种保存场所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积极举办病原微生物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采集病料、储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及处置实验室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检疫检测监管,实行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

  一是严格实施检疫规范化操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产地、屠宰、流通环节的检疫和出证工作,切实做到屠宰检疫人员上岗率、持证率100%;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出证率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二是严格实施流通环节监督。通过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切实强化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查验检疫证明,规范各环节经营行为,确保进入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持证率100%,肉品检疫标识使用率100%。三是严格实施证章标识的规范管理。贯彻落实《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检疫五证及标识的订购、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证章、标识管理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严厉查处检疫不出证或仿冒证章、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严格实施台账登记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加工及经营企业(户)要建立严格的台帐登记制度,对每一批动物及其产品来源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货主姓名、数量、检疫证号等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登记,实行票证保全1年制度,确保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五是严格实施生猪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蔬菜生猪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武政办函[2007]19号)文件精神,对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生猪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并对其实行“瘦肉精”监测,全年完成生猪“瘦肉精”抽样检测9万批次以上。

  (六)建立武汉城市圈联防联动机制,增强监督执法合力。

  建立健全“1+8”武汉城市圈动物卫生监督联动机制,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一体化建设步伐。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间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商讨城市圈关注的工作重点,研究分工合作事宜。二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互认制度。实施质量标准一体化管理,加快实现城市圈相关政策的互认互通,实现畜禽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对接。优化流通监管措施,促进产品流通,实现产销共赢。三是建立健全打假治劣联动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打假治劣集中行动,提高城市圈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联动机制。实行企业“黑名单”通报制,联手打击跨区域的违法行为。四是建立健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城市圈畜禽生产、加工企业数据库和畜禽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数据库等,共同关注、分析国内外畜牧兽医发展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趋势,实现资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责任制。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动物卫生监督目标责任制、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和标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保执法质量。

  (二)加大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支持力度。

  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笼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市区联动的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对定点屠宰厂、动物及其产品批发市场、动物诊疗市场等重点部位进行督查和抽查;各区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监督并重、生产源头与流通环节监督并重、行为与技术监督并重、内部与外部监督并重,提高督查效率。

  (四)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一是加大动物检疫、监督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素质。二是组织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开展执业兽医的资格认证,对现有从事动物诊疗的执业兽医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注册认证,提高业务技能。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考核评比。

  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要求,年终开展统一考核评比,科学评价各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结果进行全市通报,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六)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根据各区在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创新工作情况,树立1—2个先进单位典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着力提升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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