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菜牛屠宰行为,加强牛肉市场管理,防止病死牛肉、注水牛肉上市,严防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实行菜牛定点屠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123 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区菜牛定点屠宰及牛肉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菜牛定点屠宰制度,严禁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外屠宰菜牛。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菜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先向市屠管办提出申请,经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许可证》,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从事牛肉批发、零售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动物防疫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出具三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定点屠宰场出场证明),合法经营。严禁病死牛肉、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牛肉上市销售。
三、菜牛定点屠宰厂(场)要切实保证屠宰的菜牛肉品质量,未经检疫的活牛不得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严禁对牛肉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四、严禁非定点屠宰的菜牛鲜肉上市销售。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餐饮业等以及代购、配送、加工牛肉产品的单位,不得从非法屠宰或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牛肉及其产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市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 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