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邵政办函〔2008〕156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邵政办函〔2008〕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3:47:30  来源:中共邵东县委 邵东县人大 邵东县人民政府 邵东县政协  浏览次数:107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5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邵政办函〔2008〕156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皇帝岭林场,县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5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义。农村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构建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农民食品消费安全,对提高农民身体素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维护农村地区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在我县农村,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食品经营单位条件简陋,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加强监管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和农村食品经销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整顿无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食品和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问题;农业部门要加大农产品污染源治理力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集中整治小食品加工企业、小加工作坊,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强力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积极推行农村家宴聚餐申报制度,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的日常监管,严防病害肉品、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其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工作氛围,因此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一是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策划宣传主题,大力宣传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宣传相关职能部门所做的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全民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二是各监管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结合监管中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曝光各种不合格食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现有县、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的基础上,抓好监管网络建设,重点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会两站”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和完善工作机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管理,聘请(认定)协管员,切实做到让农民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诉、举报和维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一会两站”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一会两站”人员的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作用。

  五、加强应急预警体系建设。食品安全应急预警体系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食品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影响和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切实加以重视。依照《邵东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切实履行职责,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处置。各乡镇各部门应特别加强对乡镇协管员、村信息员的事故应急预警培训,把应急预警网络覆盖到村一级,发挥一线优势,及时发现、报告、预警和处置,积极防范并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伤害。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