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粮食生产实行目标考核,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所有乡镇、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专业大户。
二、考核细则
(一)关于粮食生产标兵乡镇、先进乡镇、制止稻田抛荒先进乡镇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粮食生产先进村在标兵乡镇、先进乡镇中产生,具体由所在乡镇考核推荐)
1.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的计10分,比上年扩大的加2分,比上年减少的减5分;
2.双季稻种植面积稳定在60%以上的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加1分,比上年减少的不计分,双季稻适宜区存在一季稻“插花”的减3分;
3.稻田抛荒面积控制在0.1%以下计10分,稻田抛荒面积超过0.1%或连片稻田抛荒在2亩以上的不计分;
4.优质稻、超级稻面积比上年增加的计8分,每增加5%加1分,比上年每减少1%减2分;
5.粮食平均亩产比上年提高的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1分,比上年减少的减5分;
6.粮食总产比上年增加的计9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0.5%加1分,比上年减少的减5分;
7.承担县万亩双季稻高产创建示范片的乡镇计10分,没有承担县粮食万亩高产示范项目的,自办1个千亩双季稻生产示范片的计10分,没有办的不计分;
8.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制定遏制耕地抛荒和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组织粮食生产全面督查的计10分,主要领导没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粮食生产的减8分;
9.乡镇财政安排5万元以上资金,用于粮食生产示范、粮食生产奖励的计10分,每投入1万元计2分;
10.全面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按时发放到种粮户的计5分,没有及时足额到位不计分。上年度种粮政策落实不到位,有举报并经查处核实的,取消评比资格;
11.办好2000亩全程承包病虫专业化防治示范片的计8分,面积每增加100亩,加0.5分,不足2000亩的按比例扣分。
(二)关于粮食加工先进企业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1.年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实行加工量3万吨以上的计10分,年实际加工量每增加1000吨加0.5分;
2.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在10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80%以上的计10分,订单生产面积每增加1000亩,加0.5分;
3.企业自办标准化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计10分;
4.精米(小包装米)占加工总量比重在60%以上计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
5.产品优质安全未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计10分,通过ISO9001:2000认证的加1分,通过HACCP认证的加1分,主营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的加1分,获有机食品认证的加1分,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称号的加2分。
(三)关于粮食专业化合作先进组织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1.依法登记并运作在两年以上,有完善的章程与制度,有办公场所的计10分;
2.入会会员1000户以上,与会员签订粮食生产技术服务合同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计15分,每增加500户会员加1分,每增加1000亩面积加1分;
3.对农户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病虫专业化防治面积达100%,机耕机收服务达80%,统一销售产品达60%的计20分,统一销售产品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
4.合作组织与粮食龙头企业订单生产面积在2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80%以上的计15分,订单面积每增加1000亩加1分。
(四)关于种粮专业大户考核内容
1.入选基本条件: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大力种植双季稻,面积不少于80亩;水稻亩产高于上年全县平均水平;水稻生产机耕、机防、机收率在80%以上。
2.如果符合入选基本条件的超过10户以上,则根据其稻田承包面积及双季稻种植面积的多少确定入选名单。
三、考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粮食生产目标考核由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各乡镇根据县粮食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和计分办法,在3月底以前向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种粮专业大户;6月中旬申报粮食生产标兵及先进乡镇;6月下旬,向县人民政府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粮食生产先进乡镇综合材料(包括粮食面积和总产量全县排名、稳定粮食生产的主要措施、乡级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等内容);10月中旬申报粮食加工先进企业和粮食专业化合作先进组织。
(二)组织考查:按照考核内容和方法,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查组分别于6月下旬、9月中旬对申报参评“粮食生产先进乡镇”的乡镇分两次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计分排名,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测产验收:7月中旬、9月中旬、10月中旬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县农业局对参评乡镇早、中、晚稻的产量进行现场测产验收。粮食面积、粮食产量以县农业局测产核定为准。粮食生产投入以资金拨付凭证为准。
(四)组织评审: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查组的评估意见和测产验收结果进行初评,评出粮食生产标兵乡镇、粮食生产先进乡镇、粮食加工先进企业、粮食专业化合作先进组织和种粮专业化生产大户。然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初评结果,征求基层意见,最后报县人民政府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指标:全县共评出2个粮食生产标兵乡镇、4个粮食生产先进乡镇、5个制止稻田抛荒先进乡镇、6个粮食生产先进村、1个粮食加工先进企业、1个粮食专业化合作先进组织和10个种粮专业大户。
(二)奖励方式:县人民政府年底评选表彰2010年粮食生产标兵乡镇、先进乡镇、先进村、粮食加工先进企业、粮食专业化合作先进组织、种粮专业大户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在县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乡镇、村集体奖金的50%用于发展粮食生产,50%用于奖励为发展粮食生产作出贡献的党政干部和农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