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快落实国务院晚稻增产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邵政办函〔2010〕97号)

关于加快落实国务院晚稻增产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邵政办函〔2010〕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3:31:18  来源:邵东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15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8月13日农业部南方8省区晚稻及秋粮生产工作座谈会、8月18日全省秋粮生产工作会议、8月26日全县秋粮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迅速落实国家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秋粮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晚稻及秋粮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6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国务院双季晚稻施肥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市政办明电〔2010〕96号)精神,确保我县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的实现,现将加快落实国家晚稻
发布单位
中共邵东县委 邵东县人大 邵东县人民政府 邵东县政协
中共邵东县委 邵东县人大 邵东县人民政府 邵东县政协
发布文号 邵政办函〔2010〕97号
发布日期 2010-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皇帝岭林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8月13日农业部南方8省区晚稻及秋粮生产工作座谈会、8月18日全省秋粮生产工作会议、8月26日全县秋粮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迅速落实国家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秋粮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晚稻及秋粮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6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国务院双季晚稻施肥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市政办明电〔2010〕96号)精神,确保我县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的实现,现将加快落实国家晚稻增产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乡镇的工作负总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做好宣传发动,精心部署,负责造好花名册和把实物发到农户,并迅速组织农户将肥料、农药按农业部门技术指导要求喷施到田到丘。要明确部门职责。农业、财政部门要迅速核实面积,确定分配方案,做到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物资采购到位。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技术操作方案,下乡进行技术指导,同时结合实际确定补助的品种、数量等,统一设计汇总样表和到户花名册样表,便于统计归档备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动把好物资发放关,坚决打击偷梁换柱、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保证物资顺畅、快捷发放。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监管资金的使用。县采购办要迅速会同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到大型企业组织购买所需物资,并做到保质保量低价。宣传部门要全面、迅速、准确宣传中央和省里的扶持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二、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按照省里的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我县这次补贴作物为晚稻;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晚稻的农户;补贴方式为发放实物;补贴物资为叶面肥磷酸二氢钾、“谷粒饱”和吡蚜酮药剂,每亩补贴标准不少于11元;补贴方法为:由县采购办统一采购补贴物资,县农业局按晚稻生产面积将补贴物资指标分配到乡镇,各乡镇按分配指标统一到县农业局领取,再由乡镇发放到村、村发放到组、组发放到实际种植晚稻的农户。发放前各村造好花名册,以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做到村民无异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发放后,各乡镇及时将汇总表连同签好名的到户花名册上报到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各乡镇务必在9月10日以前完成实物发放和汇总统计工作。

  三、搞好生产服务,确保不误农时

  全县广大农技人员和驻村干部要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农户把补助物资及时喷施到田,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同时要抓好其它田间管理,特别是要防御好“寒露风”。

  四、强化检查督导,确保纪律严明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狠抓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县督查组9月上旬将深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每到一地要查看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开展明查暗访,到田间地头走访群众,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对有违规操作、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物资、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三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农业 粮食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