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36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3:21:19  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做好全县粮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新邵县人民政府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做好全县粮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下,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地方粮食安全,服务“三农”出发,认真落实粮食工作镇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确保国发[2006]16号、湘政发[2005]15号和市政发[2006]1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二、切实抓好粮食购销工作,落实储备规模,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粮食市场稳定。各镇乡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新邵县军粮供应站和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在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地方储备规模的同时,适当确定我县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农民增收和粮食市场稳定。
 
  三、切实加强社会粮食的执法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好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建立粮食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文件要求,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人员的编制。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的需要调整好内设机构,建立粮食行政执法机制,确保粮食市场放得开、管得好。县财政部门要保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专项经费。
 
  四、确保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5号文件精神,我县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后留存的国有资产授权县粮食局行使出资人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粮食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运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财务挂帐,支持新企业减轻包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现代粮食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五、加强社会粮食统计和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工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督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履行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统计数据的义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拓宽统计调查范围和内容,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及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省、市、县三级统计联网;要加强对按最低价收购的粮食库存管理,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六、积极推动粮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走贸、工、农一体化。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力争5年内在全县重点培育1—2家年加工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优质稻加工和以优质稻为原料的加工转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在县城建立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为促进全县粮食产业化经营服务。要加强粮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合作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好我县粮食“十一五”发展规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