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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涟政办函〔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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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6 08:17:52  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54
核心提示: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9]18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明电[200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发布单位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涟政办函〔2010〕12号
发布日期 2010-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9]18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明电[200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监管,确保餐饮环节食品安全

  (一)职责总体划分。市卫生局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二)行政许可。餐饮环节的行政许可仍由市卫生局按原管理权限管理,按原规定负责受理、审核、验收、发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免费提供已加盖行政公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日常监管。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仍由市卫生局负责。餐饮服务监管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专人参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生局明确专人参与。在此期间,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服务许可监管工作需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市卫生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市卫生局将所抽样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四)执法主体。凡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餐饮环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由市卫生局作出决定并实施;餐饮环节听证、复议、应诉等事项,由市卫生局承办和处理并承担责任。

  (五)执法经费和罚没款。执法经费和罚没款仍由市卫生局开支和收缴。抽样检测经费由卫生监管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解决。

  二、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监督配合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要密切配合。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既要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要防止监管空白,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确保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了解餐饮环节情况,积极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办事处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对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行为,要认真加以解决,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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