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在农村清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失效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晃政办函〔2007〕35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在农村清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失效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晃政办函〔2007〕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14:15:42  浏览次数:130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农村开展清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失效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怀政办电〔2007〕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晃政办函〔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8-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在农村清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失效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农村开展清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失效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怀政办电〔2007〕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药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不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后防线的”意识,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农村清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失效药品,使我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7年8月15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8月15日—8月17日)。根据我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7年8月18日—10月8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含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对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10月9日—10月15日)。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汇总,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随时掌握和了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水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卫生、商务、畜牧、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履行各自职责,促进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宣传,增强意识。要加强舆论宣传,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要给予表扬,对暴露出来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从而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5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