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什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1、 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2、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3、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2、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存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使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更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3、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原则,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价格水平,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粮食品种是否制定保护价和销售限价及其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确定。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和定购价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三)省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地市州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确定。省储备粮轮换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定购粮收购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
三、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各地区公署和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物价、粮食、财政、计划、农业、银行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决定入市调节粮食价格的时机、吞吐数量、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以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粮的作用,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粮食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粮食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销地的水平,粮食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主销地的水平。各粮食批发市场要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成交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送当地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
(三)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政府委托有经验资格的粮食企业或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储备机构确定。
(四)为防止粮食批发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淮,可以对粮食批发企业规定丰年最底库存规模和歉年最高库存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