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为加强对冷冻饮品的监管力度,督促食品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实行食品企业停产报备制度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517号)的规定,对恢复生产的冷冻饮品生产企业进行复产审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区县局通知辖区内冷冻饮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前,提前10日向辖区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辖区质监局通知审查中心7日内对提出申请企业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辖区质监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参加对企业的现场核查,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现场核查一并进行,并认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
2.经食品许可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辖区质监局批准企业的申请,同意其恢复生产。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监局要要求企业对核查结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辖区质监局批准企业的申请,同意其恢复生产。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恢复生产,并严格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生产许可。
3.食品许可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恢复生产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
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