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对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复产审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复产审查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1:08:32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886
核心提示: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为加强对冷冻饮品的监管力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3-09 生效日期 2011-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为加强对冷冻饮品的监管力度,督促食品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实行食品企业停产报备制度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517号)的规定,对恢复生产的冷冻饮品生产企业进行复产审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区县局通知辖区内冷冻饮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前,提前10日向辖区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辖区质监局通知审查中心7日内对提出申请企业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辖区质监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参加对企业的现场核查,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现场核查一并进行,并认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
 
  2.经食品许可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辖区质监局批准企业的申请,同意其恢复生产。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监局要要求企业对核查结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辖区质监局批准企业的申请,同意其恢复生产。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恢复生产,并严格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生产许可。
 
  3.食品许可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恢复生产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
 
  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饮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