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截止时间7月25日。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明确经营范畴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中,统一经营模式是特许人建立和维护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形象标识等集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此模式下形成紧密的经营指导和支持关系。经营资源是特许人拥有的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备案的直营店包括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以及特许人控股股东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网上店铺不属于备案要求的直营店形态。
二、规范备案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条例》和《办法》对特许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应以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性质等为由拒绝备案,也不应限制其办理备案。已备案的特许人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应依照要求备案。合同样本中应包括“冷静期”条款,建议不少于30天。若合同中无“冷静期”条款或特许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特许经营费,商务主管部门应提醒遵守规定。鼓励合同双方对特许经营费用存管或托管进行约定,优化资金监管方式。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有未履行完毕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说明后续安排和信息披露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撤销;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可撤销备案并公告。
三、强化信息披露
特许人在商业宣传中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可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备案审核和企业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报告工作,依法依规采集特许人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加盟店数量等数据信息。
四、完善监管制度
省级商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商业特许经营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和跨区域监管联动,确保违规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大对应备案 未备案行为的督导力度,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 示告诫、指导约谈等但方式督促特许人及时备案。加大对应备案 未备案行为的督导力度,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 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特许人及时备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发 布、交易撮合的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承担风险 防控责任,加强特许经营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建立防范通过 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诈骗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对 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平台用户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五、健全信用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健全信用管理,包括探索开展备案前诚信教育、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和加强组织保障。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诚信合规教育;根据信用状况对特许人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特许人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细化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守法合规意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筹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协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