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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全省设施蔬菜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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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1:13:2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  以满足和创造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推行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为重点,以工业化的理念推进设施蔬菜产业的发展,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实施无公害和绿色蔬菜产品的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加强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储藏、加工和包装业,千方百计提高设施蔬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实现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由规模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推动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加快全省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全省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4〕12号),加快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我省设施蔬菜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满足和创造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推行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为重点,以工业化的理念推进设施蔬菜产业的发展,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实施无公害和绿色蔬菜产品的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加强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储藏、加工和包装业,千方百计提高设施蔬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实现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由规模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推动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蔬菜生产播种面积达到80万公顷,总产量提高到4000万吨,年均递增9.5%;总产值达到360亿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15%,比2003年增加1倍,年递增10%。全省设施蔬菜面积发展到30万公顷,其中日光温室蔬菜面积发展到20万公顷,总产值达到306亿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12.5%,比2003年增长1倍以上,年递增10%。全省农民人均设施蔬菜纯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

  到2010年,重点建设省级蔬菜龙头企业50家,全省蔬菜加工率达到30%,蔬菜出口100万吨以上,出口创汇5亿美元。

  (三)发展重点。一是以日光温室为主、大中小棚生产为辅,优先发展高效益的保护地生产;二是以农区为主、大城市城郊为辅,城郊、公路和铁路沿线和大市场周边地区要加快发展;三是集中力量优先扶持辽西地区发展,使之与辽西扶贫开发、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和高效农业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设施蔬菜优势产区建设

  (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设施蔬菜生产布局。在全省建立五大设施蔬菜优势区,即辽西设施蔬菜优势区、辽东保护地山野菜和食用菌优势区、辽北设施蔬菜优势区、辽南出口设施蔬菜优势区和中部名特优设施蔬菜优势区。鼓励各优势区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科学制定设施蔬菜发展规划,突出区域特色,提高商品质量,形成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优势产区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高反季蔬菜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一是对优势产区集中连片的生产基地加强设施蔬菜小区建设,不断提高设施标准,加快棚室结构的更新换代,增强设施产出能力,使设施蔬菜成为生产基地的农业主导产业;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蔬菜质量,把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建成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不断提升生产基地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支持辽西地区设施蔬菜产业优先发展,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要把辽西地区设施蔬菜和花卉的发展,与扶贫开发和经济转型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种植结构调整的重点、扶贫开发的主体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到2010年,辽西贫困地区有条件的地方基本实现户均一个日光温室。

  三、促进设施蔬菜产业增长方式转变

  (一)强化指导,实现日光温室生产小区的科学布局。各地在制定设施蔬菜发展规划和实际建设中,要突出建设日光温室小区,推进设施蔬菜相对集中生产,统一品种,统一技术规范,实施规模化生产,切实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依靠高质量的产品和生产规模有效地占领市场,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生产效益。

  (二)因地制宜,以效益为中心确定日光温室建设标准。日光温室建设要本着“讲究科学、因地制宜、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优化技术参数的要求,实行科学建设,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的增收潜力。在生产基础好、技术水平高、产品适销对路或销路稳定的地区,根据生产品种对设施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生产条件和经济基础差一些的地区,可适当降低设施标准,应以实用型日光温室为主,少占或不占耕地。要实行梯次发展战略,随着资本、技术的积累和市场的开拓,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建设标准,切不可盲目坚持棚体建设的高标准。

  (三)突出特色,加快设施蔬菜品种结构优化。要根据本地资源条件和生产基础,突出特色,合理确定主栽品种,实施专业化生产。要加快名特优新蔬菜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根据市场需求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品种结构和上市时间。鼓励和引导设施蔬菜优势区发展棚果、棚花、养殖、中药材等特色产业。

  (四)重视科技,全面提高设施蔬菜技术含量。要加快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步伐,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增产增效技术,切实转变粗放式的经营方式。要改变单一的蔬菜种植模式,实现多茬次、多品种、多模式的立体栽培和提早、延晚栽培。大力推广节水灌溉、生物防治、组织培养、工厂化育苗等高新技术,全面实施无公害蔬菜发展战略,积极打造绿色品牌,培育一批设施蔬菜出口生产基地,带动我省蔬菜出口量的扩大。

  四、建立健全设施蔬菜质量安全体系

  (一)加强设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加大设施蔬菜集中产区环境监测、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力度,大力推广无公害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推进质量安全认证和监督管理。加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推进蔬菜质量安全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设设施蔬菜安全生产示范区。结合日光温室小区和蔬菜出口生产基地建设,以解决日光温室蔬菜农药残留问题为突破口,在全省选建若干个蔬菜安全生产示范区,逐渐辐射其他设施蔬菜和裸地蔬菜。凡各级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及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等,生产的蔬菜产品都要率先达到国家规定的农药残留量控制标准。主产县设施蔬菜到2007年达到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全省设施蔬菜到2010年全部达到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三)加强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违禁投入品的经营单位和摊点。对在蔬菜生产中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要严格管理,监督使用,积极探索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使用了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蔬菜,严禁进入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四)开展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各地区要认真开展定点、定期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做到产地质量检测和市场准入检测并举,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省要重点解决番茄、辣椒、茄子、芸豆、黄瓜、韭菜等10个品种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突出抓好集中产地的蔬菜农药残留量监测。在总结沈阳、大连市等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在全省推广。政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无公害蔬菜专营区,实行无公害食品标志管理,建立可追溯机制,为实现全部市场准入积累经验;积极引导、支持、帮助无公害蔬菜进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为厂商挂钩、农商联合牵线搭桥,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五、全面加强蔬菜技术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一)强化蔬菜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蔬菜主产区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蔬菜技术推广体系,保证推广经费,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科技素质。各级政府在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根据当地产业特点,研究成立区域性的蔬菜技术推广中心,积极探索蔬菜技术推广的多元化组织形式,改进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在日光温室面积比较集中的乡镇,村一级要配备技术员。

  (二)强化农民技术培训工作。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科技到位率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建立和完善多级培训体系,明确责任,提高培训的组织水平和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作用,带动农民应用各项新技术,提高栽培管理水平。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在生产关键环节和主要阶段,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现场示范、印发科技资料等形式,及时让农民掌握先进实用技术,做到一棚一名“明白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强化工厂化育苗中心建设。设施蔬菜集中产区的市、县(市、区),要适应生产基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切实加强区域性蔬菜种苗繁育中心建设,提高育苗质量和统一供苗能力。全力推进订单品种规模化生产,扩大订单生产面积。要坚持“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支持”的原则,坚持市场化的建设方向,积极鼓励企业投资和经营,进一步强化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联系,提高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

  (四)强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蔬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以实施“网上农业工程”为突破口,不断提高设施蔬菜生产基地的信息化水平。以 “金农”工程为依托,构建全省设施蔬菜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掌握国内外市场需求、价格、质量、标准等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各主要蔬菜批发市场,要设立电子大屏幕,滚动发布本地和全国各地市场信息。通过发展信息化,全面提升我省保护地蔬菜的产业素质,带动蔬菜产业的现代化。

  六、加强蔬菜中介服务组织和市场体系建设

  (一)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新型物流产业,加强蔬菜营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各种中介服务组织与农民签订订单,帮助农民拓展蔬菜销路,解决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围绕日光温室的发展,继续开展资源与资本、企业与农户、产地与销地、本地与外地、农业与商业、窗口与腹地的对接活动,推进日光温室产品的流通,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积极筹建专业协会,发挥专业协会信息交流、技术指导、市场销售的优势,形成完整的组织结构,发挥协会、经纪人在蔬菜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作用。

  (二)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在日光温室建设集中的地区,要按照“控制市场数量,优化市场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功能”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搞好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要认真做好市场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区域核心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要建立市场化运行管理机制,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三)积极扶持蔬菜龙头企业。一是要扶持现有蔬菜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对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蔬菜龙头加工企业,以及年营业额亿元以上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要通过政府技改补贴或贴息,促进资产重组或合资合作,使其做大做强。二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招商引资,发展一批蔬菜龙头企业,通过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模式,建立起稳固的合作模式,延长蔬菜产业链。

  (四)努力扩大蔬菜出口。要在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在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依托出口骨干企业,建设一批蔬菜出口生产基地,指导其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拓蔬菜国际市场,扩大蔬菜产品的出口。要重点巩固和拓展日、韩、美、加、欧盟、南美、中东、俄罗斯及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市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阶梯型发展的出口市场格局。支持蔬菜出口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促销活动,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出口展销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外进口商的交流与合作。各地要对蔬菜出口企业进行生产技术研发、新品种引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质量认证、国外商标注册等给予资金支持。

  七、加大设施蔬菜生产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以贴息和补助等方式重点扶持辽西北等贫困地区设施蔬菜棚室建设。到2010年,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资金,重点用于日光温室设施小区建设基础设施补助、农户和区域性育苗中心贷款贴息。对非贫困地区的设施蔬菜主产县,可在市场建设、工厂化育苗中心和出口蔬菜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贷款贴息支持。用于种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多种经营项目资金、农村“四位一体”建设等资金要向设施蔬菜开发倾斜。各蔬菜主产区要增加设施蔬菜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体系和新品种引进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各级农村金融部门,要优先为蔬菜设施建设提供专项贷款。

  (二)搞好水电设施配套。各地灌溉工程建设资金要优先用于日光温室的水源工程和滴、渗灌等配套设施建设。新建设施蔬菜小区规划要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做到棚室建设与水利工程配套工程和电力配套工程规划同步进行,保证建设质量和生产效益。

  (三)加强绿色通道建设。严格执行交通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和公安部《关于保障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4〕1884号)要求,研究制定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对整车运输包括蔬菜在内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三不准”政策,即不准滞留、卸载和罚款,对车辆的违规行为可事后妥善处理。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的路桥费实行不同程度的减免。

  (四)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在维护农民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本着“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开展股份合作形式或通过土地流转加快设施蔬菜小区建设。积极探索股份合作、统建分管等多种经营模式,正确处理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推进设施蔬菜小区建设和规模经营的关系,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确保农村稳定。

  省农委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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