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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娄食药监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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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16:48:38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70
核心提示: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娄食药监发〔2010〕34号
发布日期 2010-11-25 生效日期 2010-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检验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支队: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是法律法规所规定或本局(不含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主管局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市系统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合法性审查,其他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监察室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三)保密信息免予公开的原则;

  (四)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除《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三条外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六条 对下列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

  (三)食品药品监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不含个案信息)。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定期编制和公开本局信息公开目录。本局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本局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局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局网站公开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本局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本局信息,在报请上级审批后,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条 局办公室或市政府政务中心本局窗口负责受理本局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审批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处理。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本局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本局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本局信息。

  第十三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娄底”政府门户网站或“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信息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或电报、传真显著位置注明“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获取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四条 向本局申请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按《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申请,局办公室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第十七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按《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对依申请提供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 对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本局无偿提供。对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经申请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按程序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义务,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的,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办公室或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受理;

  (二)局办公室初审后填写《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审批表》进行分流;

  (三)相关科室提供拟公开信息资料并提出是否公开的的审查意见;

  (四)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

  (五)局分管领导审批;

  (六)办公室送达。

  重要信息须经局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由本局公布的,由本局负责拟制或具有该职责的科室以本局名义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公文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拟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需沟通协调的事项;拟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如由本局拟发布该信息的,本局有关科室按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均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机要员负责保密审查的工作,负责审批,并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信息保密审查的报审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需报审”意见;

  (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查;

  (三)局长审批;

  (四)按程序成文,连同有关材料送有权机关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局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属于本局主办的,本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公开。

  第三十条 本局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室和法规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的监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有关科室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信息公开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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