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一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孙水河石埠坝至落花洲流域。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废渣;
(三)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或者装卸垃圾、粪便;
(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水利、城管、农业、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发生饮用水源严重受污等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自来水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孙水公园“亲水平台”及砂洲浅滩沿岸设置带刺铁丝网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断下河嬉水游泳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六、市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