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管理的通告(东政函〔2009〕4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管理的通告(东政函〔200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13:05:05  来源:东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7
核心提示:  东安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场,凡是在县城屠宰销售的猪肉,必须在县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屠场,违者将按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发布单位
东安县人民政府
东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函〔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屠宰市场,强化肉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县城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安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场,凡是在县城屠宰销售的猪肉,必须在县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屠场,违者将按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二、县外生猪产品(包括牛肉产品等)进入我县销售的,必须是获得国家定点屠宰资格、达到星级标准、运输工具达到国家要求、各项证照齐全的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猪肉产品进入我县销售前,须报县定点屠宰办审核其资质合格后,方能销售,否则没收其产品,并按《条例》处以罚款。

  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业、宾馆、学校、职工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必须购买经过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的合格猪肉产品,否则没收产品,处以罚款。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县城屠宰场已改造成机械化屠宰场并达到了国家星级标准,按《实施办法》规定,乡镇屠宰场均属小型手工屠宰场,其生产的猪肉产品只能在本地市场销售,不得进入县城销售,各集体伙食单位均不得进入乡镇采购猪肉产品,违者没收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肉品加工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动物防疫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