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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市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郴政办发〔 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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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8 01:35:26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14
核心提示:  发展休闲农业要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之外,选择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客源优势的区域重点发展;要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在项目设计、文化传承和营销策略上体现各自的特色;要坚持生态环保的原则,景观建设和景区环境要符合有机、生态和可循环利用的要求;要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努力提供多样性服务,提高产品的集约性,延长产业链。
发布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郴政办发〔 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4-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休闲农业是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体验“三农”魅力的新型农业经营形态。休闲农业具有农产品供给、生态环境保护、乡土文化传承、旅游资源开发等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措施,是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附加值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型农民、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为加快发展休闲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休闲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发展休闲农业要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之外,选择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客源优势的区域重点发展;要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在项目设计、文化传承和营销策略上体现各自的特色;要坚持生态环保的原则,景观建设和景区环境要符合有机、生态和可循环利用的要求;要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努力提供多样性服务,提高产品的集约性,延长产业链。

  (二)总体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建成10个五星级休闲农庄、20个新农村体验区、30个农业产业化观光基地。到2020年,全市休闲农业直接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固定资产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休闲农业增加值占全市农业增加值10%以上,年接待游客800万人次以上,参加休闲农业经营的农户年收入增加1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制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应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辖区休闲农业发展规划。休闲农业基础建设规划要与新农村基础建设相结合,产业建设规划要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市场营销规划要与乡村旅游相结合。通过规划把好休闲农业的准入关,引导本区域休闲农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完善基础设施。各县市区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向具备开发休闲农业条件的村镇倾斜,优先解决好道路交通、饮水安全、信息网络、环境卫生、标示系统等方面的问题,改善休闲农业发展的硬件条件。优先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区域的农户改厕、改水、改浴、通网络(“三改一通”),提高“农家乐”经营户的接待质量和水平。

  (三)培育主导产业。以本地优势产业为基础,用好茶叶、柑桔、葡萄、特种水产等资源,培育具有产业特色的休闲农庄。支持引进适宜本地的新品种,采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施装备,培育新的休闲农业产业。完善各休闲农业发展区域的服务项目,强调个性体验,挖掘文化内涵,逐步形成主业明确、功能完备、协调配套、共同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群。

  (四)拓展服务功能。休闲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延伸,要依托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特色农产品基地、自然风景名胜和民俗风情等资源优势,引导休闲农业发挥游憩功能、教育功能、环保功能、文化功能、健康功能和城乡交流功能,提高休闲农业产品的多样性和集约性。

  (五)加强人才培训。将休闲农业从业人员培训纳入阳光培训工程、蓝色证书培训和技能鉴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业技术知识、接待礼仪、游客服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参观学习等形式,引导休闲农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新发展观念,创新服务理念,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优化投资环境。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休闲农业投资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月经营收入未达到营业税征税起征点的“农家乐”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对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参办国家鼓励的农业产业项目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三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其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的休闲农业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优惠。

  (二)实行有利于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休闲农业企业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的,可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对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等方式开发。支持休闲农业企业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经营权,发展休闲农业。休闲农业企业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3%以内。

  (三)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休闲农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三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参照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 执行,除省级以上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项目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 金除工本费外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村镇改造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休闲农业发展区域倾斜。从2009年起,市财政安排的市级产业引导资金用于农业和旅游的部分要向休闲农业倾斜,并根据发展需要、财政增收和产业引导资金总量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级财政应在预算内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确定一批休闲农业示范项目,并予以重点扶持。

  (五)拓宽融资渠道。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适应于休闲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培育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休闲农业企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给休闲农业企业,或自办与休闲农业配套的服务业等方式参与休闲农业发展。鼓励干部职工带头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城镇资本、工商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开发。

  (六)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加大休闲农业交通建设投入,提升技术等级,优先考虑和解决重点休闲农业企业所在地的道路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开展休闲农业企业星级评定工作,经省、市休闲农业协会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休闲农业企业,分别享受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企业,市政府将比照工业企业同等档次给予奖励。

  四、组织领导

  成立郴州市发展现代休闲农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农村办、市乡镇企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开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农发行、市农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休闲农业的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和典型推广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发展休闲农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业产业化建设考核指标。农业产业化暨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加强休闲农业行业管理,结合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建设休闲农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积极为休闲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规划 农业 环保 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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