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3:23:5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74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7〕126号
发布日期 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粮食调控体系,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一)稳定全省粮食安全物质基础。坚持基本口粮立足省内自给,工业饲料用粮依靠市场调节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搞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改善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足额筹集、及时到位。

  (二)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与运作。储备粮是政府加强粮食产销调控的重要物质手段。要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上的责权利,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充分发挥吞吐调剂、保障供应、平抑市价的作用。粮食主销区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保障市场应急需要。要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地方储备粮的有关利息、费用补贴,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三)提高粮食供应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06〕97号)规定,把各项应急供应措施落实到位。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确保军粮供应质量。省粮食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价格、质量监测体系及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粮食供求、质量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服务农民粮食生产和出售、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并为政府制定调控政策措施和防范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四)巩固和发展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支持苏南销区企业在苏北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苏南销区可按产销合同年度发生量,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对产区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苏北主产区企业到苏南主销区设立粮食销售窗口,建立储、加、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粮食主销区的市场优势。

  二、完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提高粮食市场运行效率

  (五)增强骨干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意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骨干粮食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改制重组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继续给予信贷和免征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逐步培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六)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大力推进和支持非骨干国有粮食企业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改制。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民营或公开出售转让等各种形式,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对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费。对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村粮食经纪人等新型市场主体有序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带领农户建立粮食生产、加工及销售等专业协会,开展粮食产前、产中及产后等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七)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依据粮食流向和现有市场资源,逐步建立以城乡集贸市场和超市等零售市场为基础、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粮食期货市场为先导、粮食物流中心为载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规范的开放、竞争、效率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重点扶持发展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专业性批发市场以及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交易方式,提升粮食批发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制定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办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入市交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价格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粮食供求和市场稳定。要创造条件发展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服务。

  (八)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本着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快构建集仓储服务、综合运输、粮食加工制造、信息集散等现代物流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形成安全、高效、集约的粮食流出与流入通道。各地要把粮食仓储、批发市场等物流设施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快粮食物流骨干通道、关键节点和配套中心粮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外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粮食物流。新建储备粮库相关税费减免,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5号)执行。

  三、加强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提升粮食产业化经营水平

  (九)提高粮食科技进步能力。积极消化、吸收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更新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提高产品档次。增进产学研合作深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整合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加快产品延伸开发,发展方便、专用、功能等营养安全食品,适应现代居民消费功能化、多样化需求,改进产品贮藏、保鲜、包装等技术,积极应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和品牌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增强开发创新能力、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逐步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企业发展。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号)要求,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一)完善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订单粮食生产,推行二次结算、延期保值结算等收购方式,促进优质高效粮食规模化种植。加强粮食产后收购、储藏等服务,减少农民粮食收获损失。鼓励发展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市场,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参与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切实提高其产业辐射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基地的贷款扶持力度。

  四、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十二)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根据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实际,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原粮卫生质量检测等职能,核定并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粮食流通的具体监管办法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原粮卫生监管,严防不宜食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放心粮油"管理,严格"放心粮油"进货渠道。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要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合力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等市场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的监管,严格质量检测和认证,确保市场粮油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

  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关系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关系粮食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形成共识,凝聚合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负责制,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运用现代发展理念、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经营方式、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基础设施加快改造和提升传统粮食流通产业,推动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9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