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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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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02:45:17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15
核心提示: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经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突出抓好对原粮卫生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
发布单位
长沙市粮食局
长沙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经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突出抓好对原粮卫生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

  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粮食部门形成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同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要加强对全市粮油产品的质量监测,各县(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企业法人是粮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市局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每年与各直属企业签订粮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县(市)除与其直属企业签订粮油食品安全责任书外,还必须与获得收购许可的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和落实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情况纳入各企业年底绩效考核范畴。对未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粮食局要依法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制度。

  一是制定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实施计划。依据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获、库存和出库销售粮食的质量与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及时报告。

  二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排查、确认粮食面源污染状况和其他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危害造成的影响。

  三是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检验把关要求,健全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健全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要按照长沙市食安委和市局的要求,对全市(含县)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预警,规范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及相关检验结果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特别是加强原粮卫生抽查,加大粮油产品的重金属超标及农药残留指标的检测。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要按季度定期向市食安委和市粮食局上报监测结果报告。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粮食局要统一部署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要通过实施“放心粮油示范创建工程”,让“放心粮油”产品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其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让广大城乡居民放心消费、安全消费。

  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确定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检验和出证、索证制度,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档案,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把好原料进口进货关、仓储保管运输关、生产过程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不留质量安全隐患,认真开展行业自律和质量督查。

  要加强对库存粮食和政策性购销粮食的质量安全抽查。在全面开展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粮食例行抽查的同时,要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掌握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和特定区域内(如有工业“三废”、灌溉水、空气等污染)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指导、监督企业对外销粮食在出库前进行必要的卫生检验,特别是农药残留和重金属项目的检验。

  要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应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出库;已经销售的,应依法责令召回。封存的有害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作为口粮销售。严格执行食用粮食与非食用粮食分类储存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有固定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指导支持重点粮食企业质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监测机构的作用。各县(市)粮食局和市区相关单位要按市粮油质量监测站2010年检测计划的安排组织相关单位及时主动送检,检测费用全免;市粮油质量监测站也要积极主动与县(市)粮食局和市区相关单位联系,督促年度检测计划的按时完成。

  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要继续提升综合检测能力,做好质监站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切实发挥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与服务作用。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添置仪器设备和提高人员素质,争取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

  五、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各县(市)粮食局要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各单位发现采购或调入的粮食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及时向调出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协助追溯有害粮食的源头;有害粮食数量较大,情况严重的,应同时向市粮食局报告。

  原粮卫生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容任何懈怠和放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高度,进一步做好原粮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附:长沙市粮油质量监测站2010年检测计划安排

 

  品种 检验批次合计 宁乡县 浏阳市 长沙县 望城县 市区

 

  稻谷   110     25   20   10   15    40

 

  大米   110     25   20   10   15   40

 

  小麦    20                   20

 

  面粉    20                   20

 

  食油    30     5    5    5    5   10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体系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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