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4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08:17:48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337
核心提示: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的餐饮企业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有投诉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函〔2010〕148号
发布日期 2010-11-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对象、任务和阶段

  (一)整治范围

  城市建成区。

  (二)整治对象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的餐饮企业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有投诉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

  (三)整治任务

  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标排放。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的规范排气烟道。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餐饮的,依法取缔。

  (四)整治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月-3月)。区人民政府于1月上旬依法向餐饮业主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业主于1月中旬前向所在区环保分局报送整治方案,经审查后实施;各餐饮业主于3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4月-6月)。2011年4月,区人民政府对整治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依法关闭;5月,对城市四区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6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台《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异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苏  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创建办主任

  李必农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蒋羽翔    市监察局执法监督室主任

  胡  旭    市创建办副主任

  李明放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子雄    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  帆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俊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建明    市电业局副局长

  唐小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费水牛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周小毛    荷塘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兰 军    石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谭润洪    芦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贺海生    市自来水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李必农任办公室主任,黄帆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责任主体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为本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单位,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落实整治行动,对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下达关闭决定,并组织落实关闭行动。

  (三)职责分工

  市创建办负责牵头组织城区餐饮业油烟整治行动,负责督查、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将整治工作评比结果纳入年度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考核内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整治行动结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调查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抄送列入整治范围的“两无”经营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体落实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组织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汇总整治行动结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公安局根据创建办要求,派警维护整治行动治安秩序。

  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关闭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烧烤点。

  市电业局负责对停产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停产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水。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察整治行动工作效能,依纪追究整治行动拖延、推诿、办事不力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保障措施

  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严格执法。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管理,确保整治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强化考核。整治工作纳入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考评内容,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部门、区政府要通报批评,对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7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4)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