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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坛政办发〔200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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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02:13:42  来源:金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1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常州市经贸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常经贸商运〔200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发布单位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坛政办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常州市经贸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常经贸商运〔200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市经贸、公安、农林、卫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加大对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金坛市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林

  副组长:岳惠剑、陈春洪

  成  员:陆小虎、喜晶颖、刘小平、王伟政、郭剑涛、高玉清、彭田夫、陈永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陆小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经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城乡结合部、边界地区等地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依法查没私宰肉品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经贸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严肃查处出售病死猪、病害猪行为

  农林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建立健全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着力解决在生猪饲养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生猪进行监督抽查,防止出售病死猪、病害猪的非法行为。

  (三)坚决制止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农林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 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经贸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规范的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批发场点、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和肉品专卖店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2009年2月15日至2月20日,做好动员部署,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

  2009年2月21日至4月20日,具体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展开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主管部门通报。

  2009年4月21日至5月15日,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统计工作,于2009年5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做到明确任务,落实措施,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各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收到实效。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及时揭露和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违规生产经营企业。

  (三)加强沟通,开展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并做好迎接上级联合督查组来我市督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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