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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金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的通知(坛政办发[20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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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4:17:01  来源:金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41
核心提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明确以下食品列入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
发布单位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坛政办发[2008]75号
发布日期 2008-06-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明确以下食品列入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

  1.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百叶等);

  2.糕点食品(面包、月饼、油炸类等);

  3.淀粉制品(面筋、油面筋等);

  4.茶叶(绿茶、红茶等);

  5.膨化食品(膨化糯米粉);

  6.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

  7.其他粮食加工制品(米、面食糕点等);

  8.食用植物油品(菜籽油、大豆油等)。

  各镇、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对所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普查摸底。对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列入产品管理目录、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将名单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其暂时存在,但其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所在镇、开发区行政区域,不得通过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和整治合力。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卫生许可证、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查处已领取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允许暂时存在的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扎扎实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力争到2012年,基本消除我市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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