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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业规范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淮卫办发〔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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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2 17:42:50  来源:淮安卫生局  浏览次数:17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等规定,结合我市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淮安卫生局
淮安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淮卫办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卫生局、淮安经济开发区城乡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等规定,结合我市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1、餐饮工艺上必须使用的酵母、食用碱等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控制来源和使用量,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并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2、可以用其他食品替代的色素、食用香精、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宜使用替代食品。

  3、不用食物中毒发生风险较高的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等)。

  4、具备食品添加剂检测能力的餐饮企业,应在有效控制使用剂量的前提下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开展有针对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培训工作,指导餐饮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登记、索证索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人使用等制度,督促餐饮企业定期对仓库、冷菜间、面点间、操作间等场所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自查,确保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餐饮单位责任意识

  各餐饮企业要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是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来抓,指定专人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如不按有关规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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