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婴幼儿食用“问题奶粉”事件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婴幼儿食用“问题奶粉”事件相关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2 17:44:56  来源:泰州卫生局  浏览次数:801
核心提示:  为迅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食用“问题奶粉”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筛查诊断与治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泰州卫生局
泰州卫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9-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卫生局,市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迅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食用“问题奶粉”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筛查诊断与治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履行政府职能

  做好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诊治工作,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技术力量,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从病例发现、临床诊治、病因追溯、健康宣教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技术力量,确保医疗质量

  各市(区)卫生局要组织设有儿科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加强门急诊技术力量,着重调整充实儿科、肾内科、泌尿外科、B超一线骨干,严格首诊、首问负责制。合理调配技术和设备资源,开展人员培训,成立专家组,加强会诊,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此类患儿的住院诊疗工作。未设儿科的医疗机构遇到此类患儿,要立即将其转入当地儿童专科医院或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治,不得截留。市卫生局已经成立了“泰州市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治专家组”,承担全市会诊和危重患儿的救治指导任务。各市(区)要注意整合本地专业技术资源,成立相应的专家组,负责本地区患儿的会诊和救治指导工作,并深入乡镇社区基层了解和指导会诊工作。

  三、遵守诊疗方案,开展诊治工作

  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是提高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救治成功率的关键。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断治疗方案(试行)》,结合临床实际,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展诊疗工作。门、急诊要高度重视有泌尿系统症状的患儿,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要重视运用B超检查方法,一旦确诊,即收治入院。对住院患儿要根据病情,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推行内科治疗,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病情发展。对危重患儿尤其要高度关注,加强技术力量,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及时组织会诊,必要时请上级专家组会诊,努力提高抢救治疗的成功率,并重视与患儿亲属的沟通。

  四、强化统筹协调,规范分级诊疗

  各市(区)卫生局要强化本地区食用“问题奶粉”婴幼儿的筛查诊疗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组织开展培训,及时掌握本地区此类婴幼儿及其诊疗信息,调配好本地区的救治资源,及时组织地区内会诊,并统筹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宣教等各项工作。要实行分级筛查、分级诊断、分级住院的原则。以基层医疗机构筛查为主,不得重复检查。要对照卫生部、卫生厅有关标准规范诊断,确保符合标准的收住入院。要强化属地管理分层诊治责任,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筛查,以市(区)为单位组织诊断,确诊患儿入住定点二级医院。各市(区)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婴幼儿跨区域、跨医院重复检查,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和医疗资源浪费。

  要动员乡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逐村逐户宣传相关政策,开展心理疏导和健康宣教工作,教育引导患儿亲属树立此类疾病是可防可治的观念,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五、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信息管理

  “问题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分别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Ⅱ、Ⅲ级响应,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的规定,加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规范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按时、准确、规范上报信息。“问题奶粉”发病及诊疗数据由国家卫生部统一扎口向社会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通报。

  六、实行免费医疗,确保医疗安全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公开承诺,对食用“问题奶粉”的婴幼儿患泌尿系统结石实行免费筛查、免费医疗救治,所需医疗费用由财政负担。这是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对医院救治设备的投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确保所属地域食用“问题奶粉”婴幼儿得到及时筛查和诊治。

  “问题奶粉”婴幼儿诊治工作是目前医疗卫生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维护和谐泰州的具体表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规范各项诊疗措施,规范分级会诊制度,尤其要高度关注,提高警觉,做到不放过一个可疑患儿,提高救治的成功率,力争不发生死亡病例。确保食用“问题奶粉”婴幼儿的医疗安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婴幼儿 奶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