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扬食药监稽〔2010〕11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扬食药监稽〔2010〕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10:49:03  来源: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52
核心提示: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0〕19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0〕339号)精神,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发布单位
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扬食药监稽〔2010〕115号
发布日期 2010-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药品检验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0〕19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0〕339号)精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计划
 
  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0〕19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0〕339号)精神,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劣药品为重点,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打假保名牌”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三)进一步深化“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加强“药品监管、公安、企业”三方在此项工作中的沟通与协作,彻查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知名品牌药械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和销售药品行为。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联合转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0〕296号)要求,督促各互联网药品信息和服务网站开展自查自纠,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药品交易的网站,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动态监测。积极开展对辖区内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的监测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测,把发布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肾病、风湿、痛风、性功能障碍、皮肤病等疑难杂症信息,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作为监测的重点,同时加强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投诉举报反映的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追踪监测。各地发现的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药的网站应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依法查处通过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行为。对辖区内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网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查处;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网站,逐级上报至省局、国家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建立“黑名单”,结合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对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情节严重的涉案产品,报请省局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四)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与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针对在主流互联网搜索引擎中接入的提供假药信息、销售假药的网站开展专项打击。在对上述网站和网页的监测过程中,应对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进行固定,并按照对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五)深入开展“打假保名牌”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打假保名牌”专项行动,保持药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要加强协调配合,拓展和深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区域协同,加大对跨地区案件的查办力度;要加强政企合作,提高打假保名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企业协作,增强知名品牌企业的自我保护和联合打假能力;要强化科技打假,为深入推进打假保名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深入排查案件线索,深挖制售假药窝点,彻底摧毁假药销售网络,力争在专项行动期间突破一批大案要案。
 
  (六)结合此次专项打击行动,认真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局和市局有关处室要对辖区内药品委托生产活动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是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委托”的药品生产行为,要依法按生产销售假药严肃查处;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药品包装、标签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违反国家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要深入推进“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未经批准注册的假冒药品的产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予以查处;要按照国家局、省局的要求协同卫生部门开展对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非法添加药物等行为依法处理。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七)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市局将在网站开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专栏,各单位、各处室应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力度,积极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向社会、公众通报专项行动进展及成果。要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普及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药品,自觉抵制网络售假。要及时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与购药警示公告,对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药的网站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正确进行网上购药。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县(市、区)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行动计划,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2月)。各县(市、区)局、扬州药检所和市局有关处室要按照各级政府专项行动方案和本部门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县(市、区)局要对在组织实施阶段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市局稽查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当前开展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抓好各项工作。要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对大案要案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巩固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通过邮政信箱及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各种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深入报道先进经验,及时曝光典型案件,为推进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1)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