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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的实施意见 (鄂市监法〔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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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0 09:29:21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1
核心提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要工业产品安全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统筹运用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强制下架召回等手段,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规范力度。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法〔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08-10 生效日期 2022-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现就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执法为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着力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构建服务有效、监管有力的服务型监管机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主要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监管“无事不扰”和服务“无处不在”原则,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政策法律宣传、质量技术基础服务、风险排查管控、合规经营指引等服务因素贯穿于市场监督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在守牢安全底线,依法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加大安全风险和违法行为监测力度,及时公布监测信息,建立健全监测信息处置反馈机制,帮助市场主体健全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坚持服务在先。广泛运用行政指导、普法培训、政策宣讲、技术服务等方式方法,对违法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实行精准服务,加强合规指导和质量技术服务支撑,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安全问题和违法现象发生。

——坚持宽严相济。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鼓励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

——坚持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化基础设施优势,依托智慧审批一张网、智慧监管一张网、智慧服务一张网和大数据中心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对市场主体实现精准监管和定制服务,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强化事前教育预警,提供高效便捷的前置服务

(四)关口前移强化告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强化事先告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教育指导功能关口前移,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五)风险监测强化预警。依托省局“三网一中心”,实现“智慧监管一张网”对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广告、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价格、不正当竞争、消费环境等实施综合监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研判和预警,及时发布风险监测信息,对风险较高的行业发布风险警示,对高风险市场主体提示违法风险,做到警示在前、教育在前。

(六)靠前服务强化指导。遵循市场主体自愿原则,以预防违法为目的,主动服务或依申请实施指导,将行政指导置于监管执法之前并贯穿监管全过程。以发布合规指引、重要事项公告等方式,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等形式,对平台企业等新兴业态加强行为引导,及时防范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违法风险发生。市场主体主动申请帮助其进行合法合规经营审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加强重点行业的行政指导,在重要时期尤其是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针对性指导,引导市场主体防范安全风险。

(七)创新方式强化普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开展系列普法宣传培训,创新市场监管普法载体,打造市场监管普法品牌,实现监管部门普法、市场主体守法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培训,拓展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新媒体普法渠道,加大普法内容供给,推进“融合普法”,增强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和合规理念。

——深入宣传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有关平等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积极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力宣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部门通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宣传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提供质量技术服务支撑,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大力宣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防范侵权行为,共建大保护格局。

——深入宣传与坚守安全底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市场主体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防相关领域安全事故发生。

——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网络平台监管、广告监管、价格监管、信用监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等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正、透明、规范、便捷、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促进充分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

(八)正面激励强化引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市场主体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在市场监管领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市场主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质量创新。组织开展好长江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放心消费等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发挥头部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事中分类监管,提供差异化的靶向服务

(九)纠正审批关口违法行为。对行政许可和审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指导,提供政策法律服务,督促行政相对人予以纠正。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由业务机构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手段督促改正。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行政提醒、行政撤销、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

(十)强化行政检查服务导向。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检查制度,最大限度实施综合检查、一次性检查。坚持检查与服务有机融合,检查过程中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规范意见,做到检查和规范同步推进。加强问诊式巡查,推行行政监管加技术服务模式,实施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合,检验检测机构在出具合法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针对问题短板,提出质量技术管理等转型提升的意见建议,制定跟踪服务方案,促使市场主体落实技术规范要求。

(十一)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树立承诺即监管、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理念,实行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加强大数据服务和应用,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推动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充分发挥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作用,着力加强和推进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更好推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统筹实施差别化监管,优化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十二)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在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依照方案安排有市场主体自查整改环节的,市场主体通过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在执法调查过程中,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并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改正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十三)推行轻微违法依法免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加强执法现场说理和以案释法,增强案件调查过程中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服务性手段,强化运用警示劝诫、指导约谈、书面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相关行为。编制并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清单适用指南,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十四)加强严重违法惩戒帮扶。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要工业产品安全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统筹运用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强制下架召回等手段,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规范力度。加强对“铁拳行动”“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等执法活动的报道宣传,及时发布严重违法典型案例,以生动直观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以宣传教育促规范。公开发布“处罚到人”、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方面典型案例,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批的作用。配合检察机关、工商联等部门做好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支持配合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犯罪。

四、探索事后延伸监管,提供重在规范的闭环服务

(十五)健全执法回访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实行服务意见建议反馈制度,出具给当事人的行政文书等必须留具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市场主体反馈意见建议。实行跟踪回访,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电话、网络或者实地回访,加强后续跟踪指导,主动为市场主体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因企施策,加强针对性帮扶。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推广使用行政指导书、执法建议函,指导市场主体在出现违法行为后采取措施加以规范,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形成执法规范的闭环。对已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行政相对人,加强回访复查,防止出现放任违法情形。

(十六)督促市场主体健全机制。通过典型违法案例剖析,查找受处罚对象违法风险点,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十七)协助市场主体化解争议。正确处理行政监督、权益救济和争议化解的关系,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联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体化、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和消费纠纷的途径,依法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解决市场主体相关涉法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积极化解投诉举报、商标侵权赔偿等领域纠纷。依托“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和解途径,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进一步规范“诉转案”等工作,对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应当予以纠正的及时纠正,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八)强化社会共建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加强市场监管舆情督导员队伍作用,依托法律顾问、高校专家等社会力量,在监管与服务中更多倾听群众呼声,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广告、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震慑违法行为。

五、有关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服务型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工作机构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把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帮扶、处罚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完善配合协调机制,加强各级局、各单位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强化联动协作,形成服务合力。

(二十)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局要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有效途径,开展经验交流、集中宣传、专题专访等活动,大力提升服务型监管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和影响力。

(二十一)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因地制宜、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制定落实举措,确保服务型监管工作落地见效。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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