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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打假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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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27 09:40: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879
核心提示:现将《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打假发〔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5-19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深化重点治理

(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市场治理。

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农药、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配件等为重点,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打击。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等重点领域仿冒混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集中整治电商刷单网站和平台,依法严厉打击电商刷单炒信、买卖快递单号等行为。推进查办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重点时段抽查和打击力度。(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组织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开展“秋风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互联网企业监管,加快网络信息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市场治理。定期梳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落实“一市场一档案”、行政约谈和违法告知制度。加大对侵权假冒案件多发的实体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监管,对消费者投诉较多、权利人反映突出的重点商户、侵权假冒和“三无”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产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提高暗访排查频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聚焦民生领域,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强化侵权假冒惩治效果。(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重点区域治理。

农村地区侵权假冒治理。对问题多发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商店、餐馆等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和“三无”产品(包括日化、服装鞋帽、小家电、电子产品、食品等)、超过保质期食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及制售假冒伪劣种苗案件查处力度。开展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查和“双随机”检查,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在棉花采摘、交售、收购、加工环节中掺杂使假的行为。(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假售假集中区域治理。对多次受到举报、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对侵权假冒问题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进出口环节治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统筹进出口双向监管,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中欧班列陆路运输进出口商品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强化进出口高风险货物和重点航线监控,加强对生产企业、重要商品集散地监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代表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境外中资企业、商户服务与教育引导。(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寄递环节治理。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海关总署负责)。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大对各类收寄物品的查验力度,严格落实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邮件快件安全检查。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向寄递企业通报涉侵权假冒商品和商家名录,指导寄递企业强化侵权假冒商品辨识培训,严防各类侵权假冒商品流入寄递渠道。(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重点产品治理。

生命健康产品治理。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未经备案)医疗器械,以及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和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好举报线索核查,加大抽验覆盖面。(药监局负责)深入推进口罩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抗(抑)菌制剂(膏、霜制剂)违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和宣传疗效的监督执法力度,重点抽查零售药店、婴儿用品店、超市等销售的抗(抑)菌制剂(膏、霜制剂)是否违法添加激素等,发现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打击食药违法犯罪,加大对食药安全领域全链条保护力度。(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高检院、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环境保护产品治理。依法持续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不达标车用尿素、非法调和成品油、非法运输成品油及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整治制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假冒伪劣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组织各地开展无害化销毁活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治理。严肃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行为,加强重点领域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标志、吉祥物监管和保护,严查侵权行为。(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巩固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成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及重要行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拓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范围,加大政府机关和重要行业、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督查力度。聘用合格的第三方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为重点开展软件使用情况核查,公布核查结果。(中央宣传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外资企业权益保护。

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法治化水平

(七)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推进商标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修订工作。推进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和食品安全有关司法解释制修订工作,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司法部、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高法院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司法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司法部、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司法部、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广大消费者。(知识产权局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评价,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全链条保护

(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持续强化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着力构建线上线下全渠道、城乡全区域、进出口全链条、生产消费全环节、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格局。健全侵权假冒案件涉及寄递企业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跨部门办案协作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知识产权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进一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开展行业研究、权益维护、信用评价等工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指导督促市场主体自查自纠、自我承诺、自我管理。指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权利人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平台完善违法内容投诉与处理披露机制,及时主动公开违法违规内容自查处置情况。加大对虚假承诺骗取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打击力度,依法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鼓励优势征信机构整合归集侵权假冒和产品质量信息,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记录、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负责)加强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邮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开展信用监管。(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十五)完善授权确权制度。

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知识产权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知识产权局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审判体制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高法院负责)

(十七)深化检察制度探索。

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创新,探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增强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培养一批专家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高检院负责)

(十八)推进治理手段现代化。

坚持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提升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深入分析侵权假冒趋势动态,完善情报导侦,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提升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协作效能。(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区域协作联动。

加大省际间执法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总结推广区域协作联动经验做法,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国际合作和竞争

(二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高法院、高检院负责)

(二十一)拓展多双边交流合作。

积极推动与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及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合作,与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国际刑事执法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负责)深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推进开展跨国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推进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支持企业海外维权。

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商务部牵头)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继续在海外重点展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服务。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宣传教育引导

(二十三)加强常态化宣传。

围绕重要时点、重点部署、重大行动,开展丰富多彩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互联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成效,动态展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整治情况,集中报道专项整治成果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普法教育。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将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实施有效引导。组织专家访谈、政策解读,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扩大对外宣介。

依托国际论坛、会议,积极进行对外宣介。制作发放多语种外宣画册、折页、专题片,举办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组织中外媒体现场集中采访、集中报道,展示工作成效,讲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压实各地责任

(二十六)加强督导检查。

对地方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根据《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制定本地细化落实方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切实遏制多发态势,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部门对地方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开展业务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经验做法,开展行业比武、岗位练兵,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健全考核机制。

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地方日常工作成效、报送信息数据等为主要考核内容,优化考核评价指标,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中央政法委、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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