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发〔2006〕16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发〔2006〕1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2 11:39:4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7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160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收尾和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已进入收尾阶段,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济补偿金发放、资产处置、政策性亏损挂账划转剥离等后续工作仍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立足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严格按照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的经营、资产状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相应措施,指导企业改制,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深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着力完善产权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整体转制、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制度、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要把企业的发展和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科技创新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降低经营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植粮食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结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有竞争力、带动力强、效益好的骨干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发挥名牌效应。指导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开展兼并联合,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要依托粮食产业发展若干个企业集群,建立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带动和辐射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经营向纵深发展。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产业化链条的重要措施,引导企业与合作组织、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发展粮食第三产业,并将其纳入当地服务业发展规划。积极实施粮油产品进城下乡、城乡连锁,依托大型粮食商贸流通企业,整合传统购销资源,在城乡发展超市、便民店和连锁店等现代流通业态,拓展粮油产品流通渠道,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的指导,宣传普及农村储粮新技术,改进农村储粮装具,引导农民多储粮、储好粮,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六)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搞活粮食流通。要完善粮食企业税收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及省对龙头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粮食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粮食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执行。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发展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二)培育做大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粮食经纪人在活跃粮食流通、维护粮食安全、增加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管理,为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创造条件。
 
  (三)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小麦、玉米等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比较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省级和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
 
  (五)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强省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5〕165号)精神,编制实施全省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建设跨省、跨区域的粮食物流节点和物流通道,实现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约的粮食现代化物流体系。
 
  (六)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政策性粮食、地方储备粮的监管,督促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粮食产销协作,逐步建立产销区利益协调机制
 
  (一)大力促进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粮食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积极探索省间和省内地区之间粮食产销合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对粮食产销区协作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要求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产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省内及跨省结算服务。
 
  (三)探索建立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地区要调整优化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一)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我省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省内保障粮食供给,要围绕这一目标,努力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我省粮食安全。要落实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最低库存制度,保持省内适度粮食库存。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要不断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的比重。要充分发挥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地方储备粮吞吐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实施依法管粮。对尚未制订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的市县级储备粮贷款,对利息费用补贴难以拨付到位的,逐步收回已发放的市县级储备粮贷款。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指导承储企业积极探索储备粮轮换新模式,努力实现储备粮保值增值。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化体系,提高管理机构和承储企业队伍素质,加大设施改造力度,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重点加强对轮入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6〕7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本市粮食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报告制度。
 
  (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做好灾区和贫困地区缺粮群众的口粮供应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责,一是要切实保护好耕地,逐步建立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要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综合补贴工作;三是要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机制,使产区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主产区和销区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供求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要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布局合理,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要规范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六是要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做大做强企业,安置职工就业,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执法和流通统计工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逐步形成程序规范、纪律严明、职责明确,较为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要加强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扩大统计覆盖面,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科学和及时,真实反映社会粮食流通规律。各市要切实加强社会粮食统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培训。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切实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以及加强原粮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我省是粮食生产大省、消费大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我省的粮食安全,关系到我省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