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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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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2 11:41:0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87
核心提示:为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现就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06-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现就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维护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产品输出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现代农业建设进程,关系到巩固山东农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还不能较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需要,工作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农产品从产前、产后运销到餐桌这一完整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农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不够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有待于进一步推广,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尚未健全,滥施农药化肥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监管手段不到位,质量监督机制、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有待加快建立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分析形势,认真总结经验,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狠抓关键环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产业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支撑,牢固树立“高效、生态、品牌”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工程”,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当前,要把关系大众消费安全、农民增收的“菜篮子”产品、出口农产品,威胁质量安全的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及各种饲料添加剂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及其他有害物质残留超标作为监控重点,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环节,依法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标准化实施、市场准入及质量监督等,“十一五”末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以及超市、专卖店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建立起配套、完善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菜篮子”产品、出口农产品基本实现生产基地化、标准化,其中90%以上的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培育一批省或国家名牌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明显增强。建成结构协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行高效,能够满足从产地到餐桌各环节管理的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立从产地到餐桌全程监管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监管体系。
 
  三、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步伐,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相关标准的配套、统一。加快对高水平技术标准的研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应性。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的建设。推广“龙头+基地+农户”模式,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生产(养殖)基地建设与农业科技推广、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建设等项目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标准化生产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体系,切实发挥标准化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秩序和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保障、支撑作用。
 
  四、加强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控源头污染
 
  各级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切实加大对动植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快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背景值普查和定点监测制度,尽快开展农田、渔业水域质量普查监测计划,摸清现状,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整治和净化工作。对严重污染已经不适宜生产农产品的产地,要尽快划分为禁止生产区域。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新能源建设步伐,搞好农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利用,为农产品产地的生态化、标准化、无害化创造条件。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品种,积极推行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紧紧围绕生产过程控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突出问题能管住、关键措施能到位、监管工作有成效。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加快推进农资信誉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
 
  五、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发展品牌、名牌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生产管理比较规范、质量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生产(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鼓励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特别是倍受城乡居民关注的“菜篮子”产品,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进行大规模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争通过3-5年的不懈努力,使我省大部分“菜篮子”产品能够获得质量身份证,逐步实现我省农产品的无公害化、品牌化。积极推进种养殖GAP认证、加工领域HACCP认证及农业投入品认证,逐步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主体,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加快认证国际化,鼓励开展HACCP认证和ISO等各种质量管理认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品牌、名牌,加大品牌整合、市场开拓和诚信体系建设力度,支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增强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发挥市场引导作用,通过展览、展销等形式,不断扩大名牌影响,加快资源优势向品牌优势、价格优势的转变。
 
  六、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建立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质量追踪溯源、落实质量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对农产品传统销售方式的重大改革。各地要鼓励农产品实行包装标识上市,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和质量等级等信息。同时,通过规范包装标识,促进产品的深度开发和增值。要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行包装标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要首先进行产品包装标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要努力实行包装标识上市;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要积极推行包装标识制度。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标识行为, 切实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增强科技服务能力
 
  在引进国内外安全生产技术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海洋与渔业科研院所的技术资源优势,组织力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进行科研攻关。要重点引进和研发高效低毒新型农兽药、无害化生产肥料、抗病抗虫新品种;要对土壤改良、渔业水质改善、无公害生产、农产品储藏保鲜、水产品保活保鲜、包装、分级分类、储运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为农产品的无害化生产和流通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将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组装成农业标准,并细化为简明易懂的技术操作规程,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培训,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为企业、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大力普及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逐步建立产地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渔业工厂化养殖渔药监督员制度、技术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重点企业、基地质量安全监督制度。通过积极有效的技术服务,降低标准化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生产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积极性和无害化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八、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信息发布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尤其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出口优势农产品的监督检测。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制定农产品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例行检测和专项监督抽查,并公开发布监测结果,以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农产品必须监管到企业和产品,防止个别企业、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给全行业、整个农产品供给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监测不合格的样品要追溯源头,并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交流沟通,做到监测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不得传播不实报道和误传、谣传,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质检体系建设,实施好《全国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种植业、海洋与渔业、畜牧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加强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重点,补充配套,优化配置,健全完善省级质检体系,同时加强市、县级质检体系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九、加强市场监管,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建设与改造,扶持市场的质量检测和信息发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对市场的质量抽查力度,监督指导农产品市场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必须依法建立农产品检测室(站、点)和检测制度,开展上市农产品的日常检测;同时,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和发布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封存,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经营企业、运销协会、农民经纪人和运销大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商品备案、质量安全等制度,依法实行农产品包装标识,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配合兄弟省(市、区)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为外销合格产品提供必要的检验和检疫证明材料。进一步在省内外开展优质农产品市场促销活动,促进“优质优价”机制的形成,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生产者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发展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销售形式,扶持发展电子交易、网上交易、拍卖等现代物流方式。
 
  十、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要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的需要,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学习力度,加快制定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办法。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培训,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强化农业各系统的综合执法,对现有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执法资源进行整合,分别实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多、链条长,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农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努力形成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
 
  十一、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减少损失和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或疫情疫病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置,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化操作手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各种紧急事件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变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农产品溯源制度,严格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对包装或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技术,完善农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诸环节的流通信息,确保农产品溯源信息畅通。逐步建立缺陷农产品召回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商要建立农产品销售信息台账,确保在发现农产品存有或潜在存有质量问题,或可能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召回处理。
 
  十二、依法搞好建设,确保投入到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标准制定、产地环境评价、质检体系建设、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品认证、农产品及投入品例行检测和专项抽查、市场准入、执法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必要的投入。各级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通过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基地、协会组织等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体的作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搞好协调配合,在规划制定、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示范引导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农业、海洋与渔业和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等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秩序整顿,重点抓好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和抽查等工作;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名牌农产品推广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做好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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