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59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8 15:01:05  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19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需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聊政办发〔2007〕59号
发布日期 2007-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需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参照各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在原有粮食储备的基础上今年新增加5000万斤地方储备小麦。其中东昌府区、临清市在原有500万斤地方粮食储备的基础上各新增加500万斤,东阿、茌平、高唐各新增加1000万斤,市级新增加1000万斤,使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达到1.3亿斤;冠县、莘县、阳谷根据当地财力和风险基金状况自行确定建立县级粮食储备数量。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新增粮食储备工作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新增粮食储备的利费补贴、轮换费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决贷款资金,粮食部门负责准备仓容、承接贷款、搞好收购和储备粮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三、新增地方粮食储备的质量标准和保管、轮换费用,市级参照2004年新增5000万斤的标准执行,县(市、区)参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储备粮成本价格由当前市场平均粮价加收购费用形成。市级新增1000万斤的成本价格参照2004年的做法,确定为0.80元/斤。县(市、区)新增粮食储备的粮权归同级政府所有。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尽快把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到位,确保各级粮食储备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