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
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开展全面整治。依法坚决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力争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初级农产品生产领域。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残留监测;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配合)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督促规范食品企业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对食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的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行为。
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生产过程监督,对监督抽查不合格、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置。(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经委配合)
(三)食品流通领域。对经营食品添加剂的业户进行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和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使用非食用物质处理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四)食品餐饮消费领域。严格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督促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0日之前)。
1.阶段任务。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实施自查自纠。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级监管部门近期要在各自网站或采取其它方式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摸底排查。各级监管部门要迅速摸清和掌握各自监管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各自监管范围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强化抽检。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根据以往通过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级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阶段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级监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2)追根溯源。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阶段任务。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监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规范使用管理。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严格进出口监控。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
(二)明确工作重点,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部署的整治重点,全面排查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工作沟通,做好信息报送。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每月的5日、20日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逐级上报;在2009年1月7日、3月7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4月15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于2009年1月5日之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3168732,电子信箱:83168732@163.com。
济南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法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桂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于兆刚 (市农业局副局长)
朱兴利 (市卫生局副局长)
丁正罡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广勇 (市经委副主任)
王克泉 (市公安局副政委)
李大江 (市监察局副局长)
徐善庆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世平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毕延庚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