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同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网站或采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摸底排查。各级监管部门要迅速摸清和掌握当地各自监管范围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各自监管范围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强化抽检。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级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级监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严格进出口检验监管。建立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添加剂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加强进出口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检验,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增进企业诚信自律。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专项整治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直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
(二)加大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专家作用,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工作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联络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全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市政府、省监管部门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市政府、省监管部门在2009年1月10日、3月10日之前要分别报送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在4月15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各市政府、省监管部门的实施方案于2008年12月25日之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白毅,联系电话:0531-88592611,传真:0531-88592618,电子邮箱:baiyi@sdfda.gov.cn)。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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