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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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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01:11:11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495
核心提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08〕191号
发布日期 2008-12-30 生效日期 2008-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农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畜牧局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我市决定同步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和“环节监管为主”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3)摸底排查。各级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个环节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强化抽检。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级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专项整治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将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非法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推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对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理。
 
  (4)严格进出口检验监管。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食品添加剂监控计划,定期对出口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分析验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承担专项整治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专项整治中,各级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严格执法,严查违法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监管部门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沟通,定期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要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要定期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于2009年1月8日前和3月8日前形成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阶段性总结,4月13日前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分别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09年3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实施方案要于2009年1月6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8798356。附件:潍坊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
 
  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潍坊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成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呙智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光武 (市农业局副局长)
 
  冷佃颉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洪亮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 辉 (市经贸委副调研员)
 
  张志才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冲进 (市监察局副局长)
 
  叶 林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陈忠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官淇泉 (市畜牧局副局长)
 
  章红兵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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