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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决定(济政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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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13:18:36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在我市顺利召开,根据有关法律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规定,市政府决定,本届全运会结束之前,我市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暂不调整,即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责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待全运会结束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调整。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在我市顺利召开,根据有关法律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规定,市政府决定,本届全运会结束之前,我市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暂不调整,即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责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待全运会结束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参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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