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决定(济政发〔2009〕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决定(济政发〔2009〕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01:18:36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在我市顺利召开,根据有关法律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规定,市政府决定,本届全运会结束之前,我市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暂不调整,即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责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待全运会结束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调整。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在我市顺利召开,根据有关法律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规定,市政府决定,本届全运会结束之前,我市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暂不调整,即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责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待全运会结束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参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