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济政发〔2008〕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济政发〔2008〕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01:20:16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是满足群众便利、安全消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是满足群众便利、安全消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
 
  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为保证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引导、区街主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规范实施,建设“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2009年至2010年,以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为主的全市主城区范围内,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和《济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社区500米半径或3000人配建1处300—500平方米室内蔬菜副食网点,1万人配建1处1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的规定,在现有社区菜市场的基础上,至2010年新设市场64处,改造提升25处,总面积28.5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城区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其中,2009年新设菜市场31处,改造提升19处,总面积17.7万平方米;积极引导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配送企业设立社区生鲜肉菜连锁店;鼓励市内大型超市设立肉菜副食品专区,完成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60%。
 
  (二)具体目标。
 
  1.历下区新设18处,改造提升7处,总面积7.2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设8处,改造提升2处,面积4万平方米。
 
  2.市中区新设7处,改造提升5处,总面积4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设5处,改造提升5处,面积3.1万平方米。
 
  3.槐荫区新设12处,改造提升4处,总面积5.6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设5处,改造提升4处,面积2.8万平方米。
 
  4.天桥区新设15处,改造提升4处,总面积5.3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设7处,改造提升3处,面积2.7万平方米。5.历城区新设12处,改造提升5处,总面积6.4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设6处,改造提升5处,面积5.1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菜市场作为公益性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履行建设发展的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和大型专业化龙头企业在社区菜市场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二)属地管理、以区为主。按照“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思路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区政府为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
 
  (三)覆盖社区、便民利民。按照社区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形成10—15分钟生活圈,满足居民日常需要。
 
  (四)标准规范、安全卫生。按照商务部要求的配建标准,制定全市统一的规范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达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扶持政策
 
  (一)安排专项资金。从市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建设。
 
  (二)对达到规范标准的市场予以扶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标准的新建和改造提升市场,给予一次性扶持。具体标准: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按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1200—2000平方米(含1200平方米)按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500—12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扶持。上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各自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对相关收费予以减免。达到规范标准的正常经营的菜市场,业户公用水电部分(单独设表)按民用标准收费;菜市场摊位费、卫生费和垃圾清运费2年内减半收取。规划期内新建的菜市场,在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证时,免收相应费用;对上缴市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可全额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对菜市场建设用地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市场,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鼓励大型专业化龙头企业进社区开展连锁经营。凡1年内开办20个以上、单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生鲜蔬菜连锁经营店的企业,从市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以每个连锁店1万元的奖励标准给予扶持。
 
  五、建设与管理
 
  (一)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建菜市场。
 
  (二)市场规划。菜市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居住人口现状进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大、中、小相结合。新建居住小区菜市场按商务部有关规定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配套建设。现有居住小区内,占用规划确定的配套菜市场改作它用的,由所在区负责清理恢复市场功能;配建不足,确需新增设的,由所在区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安排合适地块或置换现有房屋用途,依照配建要求补建。
 
  (三)市场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竣工验收。新建小区配建菜市场的竣工验收,要作为整个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市建委负责在综合验收中落实,所在办事处参与。小区配建的菜市场,按商务部规定配建的面积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超建的面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建设成本有偿移交。对未按要求配建菜市场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五)市场管理。菜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原则,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菜市场的管理力度;菜市场应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菜市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菜市场,必须按规划布点选址要求进行重建。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市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内5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服务局,主要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服务,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等。5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抓好现有菜市场的整合提升,落实新建菜市场任务,确保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制定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建设标准、管理标准,落实“以奖代补”政策,调度考核建设任务,协调推进工程顺利实施。
 
  2.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列入2009-2010年济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计划,做好菜市场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3.市财政局与贸易服务局负责制定相关奖励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落实奖励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4.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负责对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进行规划审批;对现有居住小区新增设的菜市场视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5.市建委负责菜市场工程的审批、监督和竣工验收。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菜市场建设单位提供拟用建设地块的相关资料,抓紧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8.市工商局负责菜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管理,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登记注册;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大力清理整顿马路市场、各类不符合规范经营要求的肉菜摊点群;引导合法经营者进入菜市场经营,维护菜市场经营秩序。
 
  10.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市场环卫设施设置、日常养护和垃圾清运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蔬菜基地建设,保障和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2.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保障菜市场给排水畅通。
 
  13.市统计局负责参与相关的统计、考核、评价工作。
 
  14.济南供电公司要及时办理菜市场用电报装手续,保障供电、用电安全。
 
  15.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在旧城改造和拆迁安置中,按要求配建社区菜市场。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列入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的实事之一,加强目标考核。市贸易服务局、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检查指导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区政府要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其它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的菜市场建设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地区: 山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