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全省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甘农牧〔2010〕462号)

全省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甘农牧〔2010〕46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5 09:53:11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2467
核心提示:按照省农牧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联合开展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总体要求,为了确保这次整治活动取得实效,落实好农业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2010〕462号
发布日期 2010-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农牧(业)局:   按照省农牧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联合开展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省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按照省农牧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联合开展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总体要求,为了确保这次整治活动取得实效,落实好农业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暨蔬菜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次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解决好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要途径,作为以质量开拓我省蔬菜市场的重要渠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省农牧厅确定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省植保质检站和省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专门的整治领导小组,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协调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一把手"负责,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好清查和执法工作
 
  (一)搞好排查,摸清底子
 
  各市(州)、县(区)农牧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和农产品检测检验站、植保站、农业执法大队等单位,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对农药经营门店和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排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农药门店、农药品种和施用违禁高毒农药的生产基地。对发现有问题的农药产品要全部进行封存,查明其农药来源,由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确认,并抽取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二)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要联合工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联合开展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农牧〔2010〕453号)精神,对违规经营农药的门店进行查处,对违规使用高度农药的生产基地依法进行铲除。各市(州)力争要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收缴的不合格农药和使用高毒禁用农药生产基地的蔬菜要集中销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形成高压态势,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对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和添加高毒农药的,要在由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由省农牧厅报请农业部吊销农药登记证。
 
  三、农药生产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经营单位资质
 
  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资质清查,重点检查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是否齐全,经营单位人员、仓库、门店是否达标,进销货台账是否健全等。
 
  (二)标签检查
 
  标签抽查要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农药登记公告》所公布的内容进行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标签: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登记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标注不规范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擅自修改生产日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
 
  (三)农药质量检查
 
  各市(州)对本辖区内使用量大、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品种进行抽检,所抽样品由所抽单位进行封存,一式两份,一份送至省上进行检验,一份留经营单位备查。所抽样品依据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是否含有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份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特别要对擅自添加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克百威、甲基异柳磷等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测。
 
  (四)蔬菜基地抽检
 
  市(州)及县(区)都要加大对蔬菜基地的抽检力度,县上要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抽检达到两次以上,市(州)检测机构要以市州所在地县(区)为重点,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抽检,抽检产品种类不少于40%。样品以速测的方法进行初检,对超标样品要送有能力的机构进行定量分析,确定超标农药的品种及含量。
 
  四、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对农药经营门店和蔬菜基地先行排查,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
 
  排查工作以县区为主,从2010年12月27日开始,至2011年1月15日前结束。要把农药使用量大的区域,尤其是违禁生产、销售高毒农药及在今年农药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销售不合格农药的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逐一进行排查。市州农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保证不遗漏一个农药门店,不留任何死角。
 
  (二)查处整治阶段
 
  查处工作从2011年1月15日开始,至2011年2月20日结束。各地要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逐项整改,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及在中低毒农药中擅自添加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生产中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蔬菜要铲除销毁。
 
  (三)总结阶段
 
  整治结束后,各市(州)、县(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特别是对整治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市州书面总结材料要于2月底前上报省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上将对各市州整治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强督促检查
 
  省农牧厅将组成督促检查组,采取不预先通知检查时间和地点的办法,对各地农药专项整治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州)农业行政部门在协调组织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督促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农药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